10月31日下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涉及非法采礦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庭審現場。
據了解,該案是山東省首例依職權提級管轄的案件。前期,青島中院和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根據《關于建立生態環境損害刑事、民事公益訴訟銜接及生態環境修復多部門聯動協作機制的意見》,在加強生態環境損害信息互通共享、定期通報案件線索時發現,即墨區人民檢察院訴被告人盧某某、徐某某非法采礦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該案的審理有助于統一涉及生態環境保護案件中刑民交叉問題的法律適用,明確非法采砂行為損害修復的具體方式,可以作為生態環境損害刑事、民事公益訴訟生態環境修復多部門聯動協作樣本,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的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將該案作為環境資源保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典型案例提級審理,以此指導基層法院統一此類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標準。
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6月13日,時任某村書記的被告人盧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擅自以村民委員會的名義與于某某(在逃)的公司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將79.16畝土地租賃給該公司。后于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由盧某某提供人員、機械在該地塊采砂對外銷售。經現場踏勘并鑒定,共毀壞土地34.89畝,其中,耕地26.7畝,涉案地塊礦產種類俗稱風化砂,經判別為礫礦,礦產資源開挖數量為214123.56立方米,資源價值為人民幣4282471.2元。
此外,被告人盧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該村挖砂用于工程施工及對外銷售。經現場踏勘并鑒定,共毀壞土地16.79畝,其中,耕地14.28畝。經鑒定,該涉案地塊礦產種類俗稱風化砂,經判別為礫礦,礦產資源開挖數量為48372.9立方米,資源價值為967458元。2022年2月16日,盧某某主動投案,同年2月19日徐某某被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非法采礦罪,依法應予懲處。檢察機關同時作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對二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判令被告盧某某、徐某某修復生態環境或者支付修復生態環境所需要費用,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害,并承擔鑒定、評估費用。
二被告人辯稱,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沒有異議。但認為其認罪認罰,積極繳納生態環境修復保證金,請求依法從輕處罰。
庭審中,法庭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及辯護人各項訴訟權利,庭審按照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后陳述等環節有序進行,法院根據公益訴訟起訴人申請,依法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法庭辯論階段,各方根據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充分發表意見。二被告人進行了最后陳述。
青島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建剛,市人大常委會委員、監察和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王錦妹,部分人大代表和新聞媒體記者現場旁聽庭審。
案件將擇期宣判。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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