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島市人民檢察院、青島市公安局、青島市司法局聯合發布《關于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全文如下:
關于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全力維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治安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以下情形依法予以查處:
一、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就診史、行蹤軌跡等涉疫信息,拒不接受社區報備、社會隨訪、檢疫排查、流行病學調查、居家或者集中醫學觀察等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的。
二、違反政府核酸檢測的決定,無正當理由拒不進行核酸檢測,或者擾亂核酸檢測工作秩序的。
三、確診病例、疑似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以及被確定為密接者、次密接者、重點人員等,拒不接受防疫、檢疫、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措施,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參與聚集性活動,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
四、在機場、公路、鐵路、港口碼頭等交通站場,地鐵、公交、出租車、網約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市場商超、農貿市場、賓館酒店、餐飲飯店、鄉村民宿、文藝演出等公共場所,人員進入時,拒不執行場所碼掃碼查驗等疫情防控措施,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
五、機場、公路、鐵路、港口碼頭等交通站場,地鐵、公交、出租車、網約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市場商超、農貿市場、賓館酒店、餐飲飯店、鄉村民宿、文藝演出等公共場所的責任人員,拒絕在醒目位置張貼、懸掛場所碼,或者拒不落實場所碼掃碼查驗要求,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
六、編造虛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虛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的。
七、其他拒不執行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門發布的疫情防控決定、命令,或者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
違反本通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青島市人民檢察院
青島市公安局
青島市司法局
2022年10月27日
責任編輯:李賽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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