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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員送貨途中撞傷行人 雇主注銷店面玩“躲貓貓”落空判賠14萬元

    近日,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原告韓某與被告尤某、被告高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該案是雇員尤某在從事勞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雇主高某不認可雇傭關系且意圖通過注銷店面逃避責任的典型案例。本案審理過程中,法官通過調取當事人及證人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借助天眼查詢高某店名及聯系方式,結合電話詢問等多種方式與高某取得聯系,追加高某為本案被告,最后判決雇主高某承擔賠償責任。

    據了解,尤某按照雇主高某的要求駕駛二輪機動車到飯店送貨,途中不慎將韓某撞倒,致其受傷。后韓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尤某賠償其醫療費等各項損失。

    庭審中,被告尤某稱,受雇主高某指派送貨,交通事故是在履行職務行為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應當由高某承擔。尤某還提供了他與高某的兩次微信轉賬記錄,尤某稱這是工資。證人李某、張某在出庭作證時稱,高某是尤某的老板,尤某駕駛高某的車輛在送貨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后高某打算給尤某買機票讓他離開青島。

    法官通過調取原告、被告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發現,尤某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稱:“交通事故發生后,我老板娘、傷者對象來到了事故現場,在現場撥打了122電話報案,老板娘到了現場后讓我先去送貨……老板娘說這個事情她負責,有什么事找老板娘就行。”韓某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稱:“事故發生后,二輪車司機的雇主來到了現場,一直要求二輪車司機離開現場繼續完成他的工作……事故發生至我們離開現場之后,二輪車駕駛員再未露面也未打電話進行溝通,他的女雇主和一名男子來醫院與我們進行溝通。”此外,法官借助天眼查詢發現,高某在事故發生后不久便將店面注銷不再經營。經法院釋明,原告韓某申請追加高某為本案被告。庭審中,被告高某辯稱,尤某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與她無關,尤某與她沒有任何關系。

    市南法院經審理認為,尤某是在受雇傭過程中與韓某相撞,導致韓某摔倒受傷,其承擔的責任應當由雇主高某承擔。據此,市南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高某支付原告韓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4萬余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高某不服,并提起上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在訴訟證明過程中,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提供完整的證據鏈條,從而使法官對待證事實的存在與否形成內心確信。若證據鏈條完整且能夠相互佐證,證據體系完善,使法官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事實存在。

    本案中,被告尤某和原告韓某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陳述內容基本一致,均有“事發后尤某的女雇主到達現場,要求尤某繼續工作”的陳述,證人李某、張某在出庭作證時,均有高某系尤某雇主的陳述,原告韓某提供到達事故現場女雇主電話號碼與尤某提供的微信轉賬記錄中顯示號碼一致,結合尤某提交的高某向其微信轉賬的記錄,能夠確認高某系尤某雇主,且尤某在從事雇傭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傅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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