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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南法院發布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酒店賣了5盒過期海參終退款并賠7萬元

    3月15日,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發布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并提醒廣大消費者,購物時盡量選擇正規商家,注意檢查貨物質量。若遇假冒偽劣產品或商家違背誠信經營原則情形的,應及時通過合法途徑正當維權,在保障自身權益的同時,共同努力構建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

    案例一:

    商場賣了一盒變質松花蛋賠了149元

    張某在某商場購入一盒價值14.9元松花蛋,當天,回到家后準備食用時發現,其中三枚松花蛋底部有發黑變質現象,且包裝袋發黃,已無法食用,因此向市南法院起訴,要求該商場返還購買松花蛋14.9元,并賠償1000元。訴訟過程中,經市南法院調解,商場向張某賠償了149元。

    案例二:

    酒店賣了5盒過期海參終退款并賠7萬元

    李某在青島某酒店大堂商店處購買5盒禮盒海參,共花費16300元。李某回家后發現,該5盒海參均已過保質期,且其中兩盒存在發霉變質現象。李某遂訴至市南法院,要求該酒店退款16300元,并支付懲罰性賠償163000元。經市南法院調解,酒店向李某退款并賠償7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請求賠償損失,若商家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生產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的賠償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超市和酒店作為經營者,有義務對售賣的食品定期檢查,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上述兩案中,張某和李某買到的食品存在過期、變質問題,超市和酒店沒有盡到合理的監管義務,造成變質食品售出,存在過錯。因張某和李某尚未食用上述食品,未造成嚴重后果,因此法官在處理兩案時,綜合考慮了食品實際情況、損害后果、經營者過錯等因素,平衡雙方的權益和訴求,進行了調解。

    案例三:

    酒店“虛構原價”終退款并賠5000元

    韓某在青島某高端酒店微信商城購買了該酒店正在促銷的自助餐優惠券,促銷活動為購買單人10張自助餐券。該自助餐券原價為316元/張,現價為168元/張。韓某認為折扣合適,遂花費3360元購買20張餐券,打算與朋友一同前往就餐。韓某到該酒店后發現,其線下銷售自助餐券一直以來的價格均為198元/張,微信商城中標示的原價純屬虛構。韓某認為,該酒店行為屬于價格欺詐,遂訴至市南法院,要求該酒店退款并支付三倍賠償。經市南法院法官調解,該酒店退還韓某3360元,并賠償5000元。

    根據國家發改委《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以及相關解釋,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構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行為,屬于價格欺詐行為,對此,消費者依法可以主張經營者退還價款并三倍賠償。

    所謂的“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或前七日之前的最后一次交易價格。本案中,該酒店線下售賣價格為198元,該價格為原價,其在微信商城中展示的原價316元即為“虛構原價”。韓某在該酒店的虛構優惠折價信息誘導下,購買了并不優惠的“優惠就餐券”,該酒店的行為已構成價格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韓某有權主張該酒店退還其購買優惠券的價款,并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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