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員王某從公司離職后,向公司索要傭金被法院駁回,后在微信朋友圈多次發布侮辱公司營銷部經理劉某的言論,后被告上法庭。此案經過一審、二審,最終王某被判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劉某精神撫慰金3000元。
據了解,王某是某保險公司業務員,劉某是該公司營銷部經理,二人之間存在業務關系,2018年,王某從該公司離職。2019年,王某以該公司克扣其傭金為由,訴至平度市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王某曾向該公司出具一份證明,內容載明王某與該公司無任何糾紛,并保證不會再讓客戶撥打投訴電話。由此可見,王某與該公司之間不存在糾紛。
據此,平度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王某不服,并提起上訴。后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1年4月至5月,王某在微信朋友圈多次發布500字左右的長文,內容包含劉某克扣其工資、“把公司搞得烏煙瘴氣”“張口就罵”“垃圾領導”“沒有一點自知之明”等帶有侮辱性的語言,并希望大家轉發擴散。劉某認為,王某的行為給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降低了社會評價。為保全案件證據,劉某申請了證據保全,平度市公證處出具公證書,證實王某在其朋友圈發布含有上述內容的文章。劉某向平度法院起訴,要求王某停止對其名譽權的侵害行為并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臺進行公開賠禮道歉,同時給付精神損害賠償費3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因其在該公司代理保險業務期間與該公司及劉某產生糾紛,關于傭金部分的糾紛經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后,王某在微信朋友圈多次發布帶有侮辱性語言的內容。王某雖辯稱,其已向有關部門舉報劉某,但在查實之前,不應當發布帶有侮辱性語言的內容。因此,王某的行為具有貶損劉某名譽的主觀故意,王某的侵權行為對劉某的社會評價造成了負面影響,已構成對劉某的名譽損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劉某要求王某立即停止侵犯其名譽權行為,并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臺進行書面賠禮道歉、恢復其名譽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因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范圍相當,王某實施侵權行為均系在微信朋友圈,為避免擴大不良影響,法院判決由王某在微信朋友圈進行公開賠禮道歉(道歉內容須經法院審核),從而為劉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同時,因王某的侵權行為造成劉某一定的精神痛苦,考慮到案件的起因、經過和損害后果,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王某賠償原告劉某精神撫慰金3000元。
一審宣判后,王某不服,并提起上訴。近日,青島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條規定,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厲玉 于倩倩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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