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青島法院2021年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青島中院發布的六個典型案例是從2021年審結的案件中選取,包括兩個刑事案例和四個婚姻家事案例。兩個刑事案例涉及利用未成年人對特殊職責身份人員的信任和依賴實施的性侵害犯罪及利用未成年人精神空虛、物質匱乏、需要認同等弱點,組織其從事牟利性違法犯罪活動。四個婚姻家事案例涉及確定撫養關系、撫養費支付和探望權實現等直接關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主要家庭要素,案件當事人存在對撫養費承擔義務相關法律規定的認識誤區及對親權與子女心理健康沖突的知識盲區。
青島中院希望通過發布典型案例,客觀呈現涉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和道德品行形成受到的影響,引導公眾進一步了解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復雜性和重要性,共同提高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合力構建有益于未成年人成長的家庭環境和社會環境。
案例一:
對被告人宣告“從業禁止令”
【案情簡介】
孫某系某中學音樂教師,課余在某課外培訓機構教授聲樂,對王某(女,14周歲)進行一對一輔導。2018年4月下旬的一天,孫某在某課外培訓機構教室給王某上課,下課后,孫某不顧王某反抗,采用摟抱及摸王某胸部的方式對王某實施強制猥褻。2018年5月1日,孫某在教室給王某上課時,借口查看王某是否發燒,強行將手伸進王某衣服內摸其胸部。當日王某將此事告訴其母親,王某母親向培訓機構負責人反映了王某被孫某猥褻的事,并調取了案發當天的監控視頻。后王某在其母親陪同下到公安機關報案,提交了2018年5月1日的監控視頻。孫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但否認對王某實施強制猥褻的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
法院以強制猥褻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10個月。一審宣判后,檢察院以一審判決量刑畸輕、未對孫某判處從業禁止屬適用法律不當為由,提出抗訴。孫某以其未對王某實施猥褻為由,提出上訴。
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孫某違背王某意志,強行對王某實施猥褻,其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依法應予懲處。孫某作為王某的老師,利用為王某授課的職業便利條件,對未成年王某實施強制猥褻,嚴重損害了王某的身心健康,應當從嚴懲處。雖然孫某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處罰后將喪失教師資格,但其仍存在利用自己的藝術專業特長繼續從事課外藝術教育教學的可能,為預防再犯,保護未成年人免受侵害,應對其做出從業禁止的判罰。
青島中院以強制猥褻罪,二審判處孫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禁止孫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5年內從事教育教學相關職業。
【典型意義】
性侵害行為給未成年人造成難以磨滅的生理和心理創傷,從嚴懲治性侵害犯罪,打擊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執法、司法機關責無旁貸。但從根源上預防此類犯罪的發生,仍面臨諸多難題。經統計,青島中院審理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約占70%。此類案件具有隱蔽性,“熟人”作案高發,性教育缺失和不足,導致被害人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危險防范意識不足,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還有部分被害人在遭受侵犯后因心理恐懼或羞于表達,不敢向父母反映,以致侵害行為難以被及時發現。
本案被害人系年滿14周歲的初中生,在第二次遭受孫某侵害后才向其母親反映當天被猥褻的情況,接受公安機關多次詢問后才陳述了4月下旬遭到猥褻的事實,造成因時間間隔過長部分證據滅失。被告人作為老師,利用被害人處于弱勢、孤立無援之機對被害人實施強制猥褻,給被害人造成嚴重心理陰影,嚴重損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違背教師職業道德,挑戰社會道德底線,社會危害性大。對負有特殊職責的被告人實施猥褻未成年人犯罪行為從嚴懲處,體現了司法機關從嚴打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決心。同時,對被告人宣告從業禁止令,阻斷其利用教學接觸未成年人的便利,降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風險。
案例二:
揭開女主播詐騙真面目
【案情簡介】
趙某,17周歲,初中畢業后一直未找到工作。在其網友介紹下,前往江西接受了某公司網絡直播的工作。具體詐騙方式是,趙某擔任公司內部小組的女主播,在小組主管的指示下,與組內三名業務員相互配合完成詐騙。業務員使用主播頭像,編造主播虛假的身份信息,在社交軟件上尋找男性詐騙目標,按照既定的“話術”模板在微信上與被害人聊天,誘騙被害人進入直播間觀看主播直播表演,讓被害人誤以為與其聊天的業務員就是女主播本人。趙某在直播平臺進行網絡直播時與業務員互相配合,確保詐騙目標相信在與其進行網聊。在主管的指導和女主播的配合下,編造談戀愛、過生日、與平臺解約要完成任務、家人生病需動手術等虛假理由,誘騙被害人在直播平臺上充值和購買虛擬禮物打賞女主播。僅2020年二、三季度,該團伙詐騙全國各地被害人上百名,詐騙金額高達130余萬元,其中趙某所在小組涉案金額29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3年,罰金人民幣8萬元,責令趙某與組內其他成員共同退賠被害人29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被告人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因其系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對其從輕處罰。
【典型意義】
互聯網產業飛速發展,網絡直播屢見不鮮,伴隨而來的打賞活動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機。不法分子進行團隊化運作,分工明確,相互配合,誘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進行高額打賞。應提高防范意識,網絡上謹慎交友,勿輕信他人,避免落入詐騙陷阱。
案例三:
不該畫上等號的撫養費和探視權
【案情簡介】
2017年,周某和吳某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婚生女周某某隨吳某共同生活,周某每月支付其撫養費2000元。離婚后,周某如期按協議支付撫養費至2018年,后再未支付撫養費。周某起訴稱,其沒有工作,收入銳減要求降低撫養費,且由于吳某一直阻攔導致其長達兩年未見到周某某,強烈要求探視周某某。本案審理中,吳某表示,周某某對周某抵觸情緒很強烈,其并非阻攔周某探視而是因周某長時間不支付撫養費,只要其支付撫養費就可以探視周某某。案件雙方情緒都很激動,二審中經多次反復溝通協調,吳某同意配合在法院進行探視,青島中院少審庭法官組織各方在法院進行探視會面,由于周某某長時間未見到父親對其有很強的抵觸情緒,法官陪同做疏導和調解工作并組織多次探視,最終成功讓周某與周某某解開心結。關于撫養費數額問題,二審經審理查明,周某2021年失業后打零工收入雖然減少,但名下有多套房產和車輛,多家銀行賬戶2018年-2021年入賬高達數百萬元,所累積的收入及可支配的款項仍足以支付周某某的撫養費。
【裁判結果】
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撫養費仍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繼續履行,并共同約定好探視的時間和方式?!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典型意義】
撫養費是子女生活需要的基本保障,不是要求配合探望或拒絕探望的前提條件或理由,在雙方對撫養費達成一致意見后,均應按照協議內容履行,對撫養費案件,要綜合考量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消費水平及子女的實際需要,考量平衡個案中的特有情形,綜合判斷切實可行的撫養費數額。另,周某在離婚后長期未見到周某某,法院可以依法進行處理。設立探望權的初衷,并非只是為了保障父母的親權,更是為了在父母離婚后,滿足子女對父母雙方的感情需要,消除子女因父母離婚而造成的心理壓力,使子女健康成長。對探望權案件,既要正確適用法律,又要以深切的人文關懷探尋雙方最佳的和解途徑。
案例四:
是否支持一次性給付撫養費至18周歲?
【案情簡介】
錢某與鄭某均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二人經朋友介紹相識,婚后生育一子錢某某,雙方因家庭瑣事經常爭吵,錢某某1歲時,鄭某帶其離家在外租房居住,錢某與鄭某自此分居但并未解除婚姻關系。錢某某現已滿2歲。分居后,錢某未支付孩子撫養費。現錢某某起訴要求錢某按照每月2000元標準,一次性支付撫養費至其18周歲。鄭某稱,撫養孩子花費較大,自己收入每月6000元,需承擔租房費用、保姆費用、日常開銷、贍養父母等,因此產生不少外債需償還。法院審理后,判決錢某于每月月底前支付錢某某撫養費2000元,未支持錢某某要求一次性支付撫養費至18周歲的請求。
【裁判結果】
本案不支持一次性給付撫養費至18周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0條:“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北景钢校X某某主張的系婚內撫養費,其父母尚未解除婚姻關系,錢某某的父母日后是否選擇繼續共同生活尚不確定,即便解除婚姻關系,撫養權的歸屬也未知,不宜一次性判決撫養費至18周歲,且本案中錢某工作穩定,并無證據證明其存在日后不能支付撫養費的情形。
【典型意義】
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確實在時間、精力和金錢上付出較多,但不能以需償還債務為由主張一次性支付撫養費。撫養費是專屬于未成年子女、用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費用,以定期支付為原則,一次性支付為例外,以便滿足各個階段孩子的成長需要。
案例五:
離婚后子女隨誰生活應尊重其真實意愿
【案情簡介】
小雨和小雪是雙胞胎姐妹,二人自幼一起長大,感情深厚。姐妹二人本應安穩幸福的童年因父母之間頻繁的爭吵蒙上了陰霾。終于,母親再難忍受喜怒無常且有暴力傾向的丈夫,選擇離家與丈夫分居。已經上三年級的小雨和小雪自此便跟隨母親生活在離學校不遠的外婆家。一段時間后,母親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庭上父母均對兩個孩子的撫養權表示強烈的主張。法院對小雨和小雪單獨安排詢問,兩姐妹稱,二人感情深厚且在同一所學校上學,不愿分開,二人與母親的感情更好,父母離婚后想與母親共同生活。
【裁判結果】
案件調解結案。在法官的主持下,父母雙方從保障孩子身心健康成長出發,理性考量孩子自幼一起長大、感情深厚,當前在同一所學校上學,及孩子的真實意愿等諸多因素,均同意離婚后由女方直接撫養兩個孩子?!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典型意義】
撫養權歸屬的判斷,應當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則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條件、子女長期穩定的生活環境等具體情況綜合判斷。對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本案中,雙胞胎姐妹自幼一起生活,目前在同一所學校上學,母親在照顧孩子方面付出更多,且二人表達了跟隨母親生活的意愿。根據實際情況,二姐妹由母親直接撫養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長,而王某和李某最終考慮孩子的穩定狀態,尊重了孩子的意愿選擇。
案例六:
分居期間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仍應履行撫養義務
【案情簡介】
2013年丁某和王某登記結婚,次年生育兒子王某某。自2016年起,因家庭矛盾,夫妻分居,婚生子王某某隨母親丁某在外租房共同生活,并進入幼兒園和小學就讀。2021年2月,丁某起訴至法院提出離婚,除要求撫養孩子和分割共同財產外,還主張王某支付分居期間孩子的撫養費。
【裁判結果】
法院除對撫養權歸屬和夫妻共同財產予以處理外,判決王某支付王某某分居期間的撫養費共計近4萬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43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規定表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居的,未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仍應盡撫養義務,支付撫養費。
【典型意義】
在離婚訴訟中,一般應將婚姻關系、子女撫養關系和財產關系一次性一并處理完結。離婚時,單獨撫養子女一方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另一方支付已經產生的子女撫養費的,應予支持。本案中,夫妻雙方對子女撫養所盡的義務是失衡的,王某未對子女進行照顧、養育,也拒絕支付相關撫養費用,均由丁某獨自承擔。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解決雙方分居期間產生的子女撫養費問題,對當事人而言更加公平,也利于減輕雙方訴累,故支持了分居期間撫養費訴訟請求。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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