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作為孩子的父母,因為自己感情不和,就拿孩子作為示威手段,既不承擔‘養’的義務,更未履行‘育’的職責,孩子的身心如何能得到健康發展?”法庭上,萊西市人民法院日莊法庭李發旺法官焦急地對這對兒離異夫妻進行教導和勸誡,并根據2022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依法向二人發出家庭教育令。
據了解,兩年前,張某因感情不和起訴與趙某離婚,11歲的婚生子趙某甲判由其父趙某直接撫養,張某每月負擔撫養費600元。后雙方再次發生爭執,張某指責趙某對孩子疏于管理,并以此為由拒絕支付撫養費,趙某也因此不讓張某探視孩子。直到今年1月,趙某以“撫養費不足以維持正常花費”為由,要求增加撫養費,并訴至萊西法院。
法庭上,承辦法官了解到孩子因為性格內向,在學校存在不合群、言語少等抑郁傾向,已經嚴重影響到身心健康成長,而這與父母的監護失職、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有直接關系。于是,便發出了這份家庭教育令,責令張某及時支付撫養費,趙某配合張某探視,雙方多關注孩子的生活、學習狀況和心理狀態,履行實施家庭教育的義務,并告知雙方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告誡雙方“依法帶娃”。
【法官說法】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學校,家長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好家庭教育的責任,給孩子講好“人生第一課”,系好“人生第一粒紐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將家庭教育從“家事”上升到“國事”,“依法帶娃”時代開啟。若“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若義務人違反家庭教育令內容,法院將依法視情節輕重,予以訓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又一次撐起了堅強的“保護傘”。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二十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李發旺 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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