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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意出租出借出售銀行卡構成“幫信罪” 黃島法院:三被告人均獲刑并處罰金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高發,嚴重侵害了群眾的財產安全。4月15日,記者從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獲悉,黃島法院刑事審判庭已審理多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涉“兩卡”(電話卡、銀行卡)案件,持續凈化了網絡環境,有力打擊了出租、出售、出借銀行卡的違法犯罪行為。據悉,2020年10月10日,國務院召開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斷卡”行動,“斷卡”就是徹底斬斷電信詐騙等違法犯罪分子的手段、出路和念頭。 

    案例一:

    出租4張銀行卡獲利21700元

    被告人獲刑8個月罰金2萬元

    2021年5月至6月,張某明知銀行卡會被他人用于信息網絡犯罪的情況下,將自己名下的4張銀行卡出租給他人,獲利人民幣21700元。經查實,涉案銀行卡單向總流水1000余萬元,涉案支付結算流水總金額10萬余元。案發后,犯罪嫌疑人張某被抓獲歸案。

    黃島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案例二:

    出借7張銀行卡獲利5600元

    被告人獲刑6個月罰金8000元

    2021年7月,孫某伙同劉某前往廈門,孫某在明知銀行卡可能被用于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仍出借其名下7張銀行卡給他人使用,獲利5600元。案發后,犯罪嫌疑人孫某被抓獲歸案,劉某已另案處理。

    黃島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案例三:

    出售4張銀行卡獲利3600元

    被告人獲刑9個月罰金5000元

    2020年7月,仲某將其本人名下辦理的4張銀行卡售賣給常某,獲利3600元。上述銀行卡入賬流水共9577950.79元,其中,關聯犯罪涉案金額共138490元。案發后,犯罪嫌疑人仲某被抓獲歸案,常某已被公訴。

    黃島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審判處被告人仲某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法官說法】

    “幫信罪”全稱“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以傳統共同犯罪理論為根據在刑法中增設的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出租、出售、出借銀行卡或支付賬戶給犯罪分子使用,可能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如果情節嚴重,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上述案件三名被告人為一時貪念,將自己的銀行卡出租、出售或出借給他人,不僅充當了詐騙分子的幫兇,給電信詐騙受害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同時還觸犯了刑法,招致牢獄之災。

    在此,法官提醒廣大群眾,提高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證件、手機卡、銀行卡等,一旦丟失要立即掛失。與此同時,要提高警惕,擦亮眼睛,莫貪小便宜吃大虧,切勿將手機卡、銀行卡隨意出借、出售給他人,否則鑄成大錯悔之晚矣!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張麗娟  劉陽陽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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