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分別判處陳某等17名被告人4年2個月至10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370余萬元發還相關投資人。
宣判現場
據了解,青島某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成立后,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在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公司發展承兌匯票業務及P2P發展業務需要大量資金為由,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進行宣傳,承諾年化收益率7-12%,與投資人簽訂協議,非法吸收公眾資金。2015年9月至2018年9月,陳某等17人在該公司李滄營業部任職期間,先后從270名投資人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6687.6萬元,造成投資人損失共計人民幣6293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等17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17名被告人案發后均自首,自愿認罪認罰,部分被告人主動退繳違法所得、繳納罰金,取得投資人諒解。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張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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