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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穩定法浮出水面

    新華社北京4月7日電 《經濟參考報》4月7日刊發記者張莫采寫的文章《金融穩定法浮出水面》。文章稱,記者4月6日從中國人民銀行網站獲悉,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健全金融法治的決策部署,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深入研究、反復論證,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金融穩定法草案),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近年來,我國金融立法工作穩步推進,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基礎法律為統領,以金融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重要內容、地方性法規為補充的多層次金融法律體系。但涉及金融穩定的法律制度缺乏整體設計和跨行業跨部門的統籌安排,相關條款分散,規定過于原則,一些重要問題還缺乏制度規范。有必要專門制定金融穩定法,建立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的制度安排,與其他金融法律各有側重、互為補充。

    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共六章四十八條,分為總則、金融風險防范、金融風險化解、金融風險處置、法律責任、附則。中國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表示,此次頒布的金融穩定法草案作為我國金融穩定的核心法律,進一步壓實了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主體責任,地方政府的屬地責任和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著力加強金融風險防范和早期糾正,實現風險早發現、早干預;推進建立市場化、法治化處置機制,明確處置資金來源和使用安排,完善處置措施工具,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以進一步筑牢金融安全網,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穩定法草案明確建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作為國家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后備資金。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基金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主體籌集的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由國務院金融委統籌管理,用于具有系統性影響的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必要時人民銀行再貸款等公共資金可以為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持,基金應當以處置所得、收益和行業收費償還再貸款。同時,明確由國務院規定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為今后進一步發揮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作用留出制度空間。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與既有的存款保險基金和行業保障基金雙層運行、協同配合,進一步筑牢我國金融安全網。

    根據此前國務院印發的《關于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分工的意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籌集相關工作將在9月前由人民銀行牽頭完成,年內持續推進。

    人民銀行表示,下一步,將會同有關部門充分吸收社會各界反饋的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金融穩定法草案,按照立法程序配合立法機關高質量推進后續工作,推動金融穩定法早日出臺。

    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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