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穩定法征求意見稿:建立重大金融風險處置機制,與境外監管部門開展信息共享和監管合作
金融穩定法征求意見稿提出,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負責認定風險外溢性強、波及范圍廣、影響程度深、可能嚴重危害金融穩定的重大金融風險,統籌指揮開展應急處置,議定處置方案,按照程序報批后實施。情況特別緊急、必須臨機處置的,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應當快速決策,按程序請示報告后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按照對等、互利的原則,與境外監管部門開展信息共享和監管合作,及時、有效處置跨境金融風險,防范風險跨境傳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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