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保障國土空間規劃實施,促進土地資源高效配置。近日,記者從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獲悉,青島發布了關于加強和改進集體土地收儲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據了解,其中,各區經濟發展用地留用指標比例最高限額為:市南區20%,原市北區(含浮山新區)23%,原四方區26%,李滄區30%。
根據相關資料介紹,所稱的“集體土地收儲”,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含“農轉非”國有土地),按照“統一規劃、統一配置、統一征收、統一儲備”的原則,開展土地配置并依法征收后,實施土地儲備、補償以及收儲整理、前期開發等工作。
集體土地收儲工作應當與土地儲備計劃相銜接,由市統一征地服務中心負責實施,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收儲補償標準予以補償。納入政府儲備的集體土地,應當按照規模相當、區位相近的原則,將規劃為工業、商服、住宅等用途的經營性用地,與規劃為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用途的公益性用地搭配,一并收儲;應當符合安全利用開發條件,入庫統一管理。
實施集體土地配置
征求意見稿提到,集體土地配置由市統一征地服務中心按照工作規程,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組織實施,將其土地逐一劃分為安置用地、補虧用地、經濟發展用地和一般可征地。
實施集體土地配置應當優先保障安置用地、補虧用地,妥善留用經濟發展用地,統籌考慮經營性用地與公益性用地納入儲備的規模和時序。
集體土地配置方案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批準后,作為城中村改造、留用經濟發展用地以及政府統一征地、儲備等工作的依據。未經批準土地配置方案的集體土地,收儲補償標準按照山東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和青島市征地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標準執行。
分類實施收儲補償
集體土地納入儲備后,收儲補償費按照土地配置分類確定的標準核算;涉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的,按照青島市征地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標準計算。
安置用地。收儲補償費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山東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核算,統籌用于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不予單獨計算;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從補虧用地的收儲補償費中統籌解決。安置用地納入儲備后以劃撥方式供應,所建房屋專門用于村(居)民的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補虧用地。收儲補償費按照土地出讓金扣除國家、省、市計提的各項基金后的90%(含土地儲備成本、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核算,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區政府,用于補虧用地征地補償安置和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補虧之后的剩余資金由區政府統籌用于其區內的舊城(舊村)改造。補虧用地納入儲備后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工作和安置用地的開發建設應當協調統一、依法開展。
經濟發展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經濟發展用地,收儲補償費按照土地出讓金扣除國家、省、市計提的各項基金后的80%(含土地儲備成本、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核算。以劃撥方式供應的經濟發展用地,收儲補償費包含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按照土地登記用途(用途未確定的,參照土地所處級別工業用途)基準地價的80%核算。經濟發展用地收儲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一般可征地。收儲補償費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按照山東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和青島市征地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標準核算,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健全經濟發展用地處置機制
鼓勵經濟發展用地買斷收儲。對于規劃為經營性用地的經濟發展用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動將其以買斷補償方式納入政府儲備、入庫管理,統一實施規劃和開發利用等工作。收儲補償費按照規劃用途評估地價扣除國家、省、市計提的各項基金后的80%(含土地儲備成本、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核算,完成土地入庫后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支持回購經濟發展用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優先定價回購該組織規劃為經營性用地的經濟發展用地上所建房屋(商品住宅除外),回購面積、價格等事宜由區政府核定,可以納入土地出讓附加條件。
完善補償核算機制
征求意見稿還提到,收儲補償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管理,按照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執行,由市統一征地服務中心按標準進行核算,按規定組織資金清算和支付工作。
補虧用地、經濟發展用地出讓后,因規劃變更、實測增容、地下空間利用等原因補繳的土地出讓金,不納入收儲補償費的核算基數。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剩余的邊角地,可與該組織規劃為經營性用地的集體土地搭配一并收儲,其收儲補償費用列入該經營性用地項目的土地儲備成本。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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