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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酒后騎摩托車撞樹身亡親屬索賠24萬 即墨法院:拼桌就餐三被告不擔責

    2020年的一天晚上6時許,韓某、王某、王某某從青島市即墨區某工地下班后相繼來到工地門口的小吃店,在同一餐桌用餐。小吃店為快餐形式,餐食均提前做好供食客自主挑選,結賬之后方可入座用餐。后衣某自帶酒水飯菜進入小吃店,因韓某與衣某相識,且三人所坐餐桌尚有空位,故韓某招呼衣某同桌用餐。期間,衣某與韓某均有飲酒,王某與王某某未飲酒。韓某用餐完畢先行離開,后王某與王某某用餐完畢也結伴離開,剩衣某一人繼續用餐。

    當晚8時30分左右,衣某醉酒后駕駛一輛無牌二輪摩托車在路上行駛時,因自車失控駛入路右側與樹相撞致其受傷,經搶救無效于當晚死亡。交警大隊認定,衣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又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是引發事故的全部原因,衣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對此,衣某近親屬則認為,韓某、王某、王某某未對衣某盡到醉酒后的照顧、看扶、護送的注意義務,故將三人訴至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要求三人賠償其24萬余元。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三名被告對衣某是否負有醉酒后照顧、看扶、護送的注意義務,而判定的關鍵在于三名被告與衣某之間是否存在聚餐飲酒事實。朋友之間的共同聚餐飲酒行為因具有共同性、組織性,參與人之間基于由此產生的緊密聯系而負有照顧、看扶、護送的注意義務。

    法院經審理查明,本案事發當晚,衣某并非應韓某之邀進入小吃店用餐,衣某進入小吃店后,韓某邀請其“一塊吃點”也是出于禮貌及人之常情。其次,結合事發時四人均在附近工地上班的工作背景,小吃店快餐式用餐及結賬方式,以及衣某自帶酒水的情況,可以認定韓某并未邀請衣某共同聚餐飲酒,而王某、王某某兩人與衣某素日并不熟識,亦不存在邀請衣某共同聚餐飲酒的情形,故四人同桌用餐的行為不具有組織性、共同性,不應認定為聚餐,實為偶然性的“拼桌就餐”。此種情況下,衣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身的酒量、身體狀況等負有注意義務,三名被告對衣某不負有醉酒后的照顧、看扶、護送的注意義務。據此,即墨法院認為,被告韓某等三人對衣某的死亡不具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由醉酒引發的事故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要知而慎行。“君子不立危墻之下”,每個人都應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孫博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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