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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明星“被代言”依法維權 萊西法院:被告書面致歉并賠償5萬元

    近日,萊西市人民法院審結影視演員靳某訴青島某玩具公司姓名權、肖像權糾紛一案。

    據了解,2021年12月,青島某玩具公司在天貓平臺某玩具旗艦店出售多款毛絨玩具,其中一款毛絨玩具附贈的“清洗護理指南”不僅印有中國內地知名影視演員靳某的肖像、姓名,還附有“靳某與某泰迪熊”的廣告宣傳字樣,給消費者營造一種靳某是該玩具品牌代言人的錯覺,旨在達到利用靳某的形象(肖像)及姓名為品牌和商品推廣宣傳的效果,以此謀取非法利益。靳某發現后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青島某玩具公司立即停止對其姓名權、肖像權的侵害,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及維權成本共計51萬元。

    萊西法院立案后,承辦法官本著及時調處矛盾,降低雙方損失的原則,積極協調當事人友好協商處理。經反復溝通、協調,在立案后10日內,雙方便達成了調解協議——青島某玩具公司向靳某書面致歉,并賠償5萬元。

    【法官說法】

    姓名權:姓名是自然人在社會中區別于他人的標志和代號,具有專屬性,未經授權或許可,任何企業或個人不得擅自將他人姓名進行商業性使用,否則構成侵害姓名權的侵權行為。

    肖像權:肖像是自然人外部形象的再現,往往會和自然人的品格、魅力等人格屬性相關聯。當特定肖像與商品結合到一起后,肖像權同時擁有了財產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nbsp;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實施后,肖像權侵權的認定不再以“營利目的”為條件,僅未經許可非合理使用他人肖像即構成肖像權侵權,以此加強對人權的特別保護。

    什么是合理使用他人肖像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規定:“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p>

    【特別提醒】

    互聯網時代,人人都是自媒體。肖像權雖具有一定的商業利用價值,但其本質仍是人格權,保護人格利益是其核心要素。本著謹慎的態度,除民法典規定的上述五種情況外,其他情況應及時獲得公眾人物的授權。即便對于公眾人物已經公開的照片,也應采用合理、合法、善意的方式使用,不能進行丑化、污損等,避免因此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即使在簽訂《肖像許可使用合同》的情況下,超過了合同授權的使用范圍或者采用丑化、貶損的方式惡意侵害肖像權人的人格利益時,仍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侯偉坤  董明  吳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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