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牌局,讓街坊鄰里急了眼,口角之爭最終引發命案,給雙方帶來了無妄之災。近日,萊西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李某某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鑒定費等共計82583.4元。
據了解,67歲的李某與47歲的李某某是同村村民。一天,李某某在旁觀看李某與眾人打撲克,散場時李某某意猶未盡,遂上前搶奪撲克牌,想阻止散場,讓自己加入牌局。過程中,李某與李某某發生口角,并相互推搡。經人勸架,李某某正欲離開,李某卻以弄傷自己為由再次與之發生爭執。后雙方回家,誰知,李某剛踏進家門口便暈倒在地,鄰居見狀立刻撥打急救電話并報警,但李某于當日搶救無效死亡。
經鑒定,李某符合“在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及高血壓性心臟病的基礎上,情緒激動、劇烈運動、輕微外力等因素,誘發其冠心病急性發作致心力衰竭死亡”。事后,李某的妻子、兒女便將李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李某某按照40%的過錯責任,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鑒定費等共計30余萬元。
爭議焦點一:
被告對李某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年事已高,并患有心臟疾病。被告李某某對李某的病情可能并不知曉,但李某某作為具備一般智識經驗的成年人,應當能夠預見到爭吵、推搡的行為,在相當程度上會增加李某情緒激動、進而誘發其他疾病的客觀可能性,也應知曉推搡行為會直接對對方身體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而事發過程中,李某某未盡到一般人的審慎注意義務,兩次與李某發生爭執,對李某疾病發作死亡的結果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主觀上具有過錯。
爭議焦點二:
被告行為與李某死亡之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李某突發疾病死亡的誘因是“情緒激動、劇烈運動、輕微外力”,其在糾紛發生后極短時間內突發疾病死亡,可以確認被告李某某爭吵、推搡行為與李某死亡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李某某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爭議焦點三:
被告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明知自身疾病,卻在雙方發生爭吵后再次與之推搡,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亦有過錯,可以減輕被告李某某的過錯責任。李某病發死亡既有情緒激動的誘因,也有自身疾病的影響,綜合考量雙方爭執發生的過錯程度、病發的原因力等因素,酌定以李某自擔90%責任、李某某承擔10%責任為宜。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法官寄語】
矛盾和誤解在生活中很常見,如果一言不合就開罵,一語不服就動手,極易引起矛盾升級、釀成惡果。都說“氣死人不償命”,但真氣死人或者把人氣病了,法律上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觸犯刑事犯罪,切勿為了逞一時口舌之快而得一世傷心之悔!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侯偉坤 譚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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