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博鑫洗碼理財”案有了一審結果,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崔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洗錢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某、王某、邱某、常某、郭某、賈某等18人有期徒刑7年6個月至2年不等,并處罰金。
據了解,2018年8月前后,崔某策劃、發起“博鑫洗碼理財”項目,以能夠提供及時、高額回報的澳門賭場洗碼理財產品為誘餌騙取投資人信任,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后逐漸在全國各地形成博鑫洗碼一級團隊,并以團隊為基礎向社會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大量資金。博鑫洗碼理財通過微信群、投資人之間口口相傳的方式進行公開宣傳,投資人通過現金、銀行轉賬、支付寶轉賬、微信轉賬等方式向團隊上級報單、向下級分紅,崔某雇傭多名財務人員對接各團隊負責人,并使用大量他人銀行賬戶進行收款和返利,博鑫洗碼理財規定每投資1萬元為一單。案發后,公安機關查獲博鑫財務人員統計數據,截至2019年8月20日,博鑫理財報單量達417萬單。經審計,犯罪期間,崔某非法占用資金3.54億元。僅查明的平度團隊等四個團隊,非法集資金額達1.13億元,造成投資人損失4921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陳某明知崔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集資詐騙行為,仍積極提供幫助,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邱某、常某、郭某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賈某明知崔某從事非法集資行為,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來源和性質,為崔某提供銀行賬戶用于資金流轉、幫助崔某提取現金、藏匿集資款,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洗錢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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