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高醫療資源利用率,降低百姓就醫負擔,國家衛生健康委近日就《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向社會征求意見。
《辦法》擬規定,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標志統一為HR。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同級質控組織定期梳理醫療機構互認項目清單,并按有關規定公示公開,便于公眾查詢。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在不影響疾病診療的前提下,對標有全國或本機構所在地區互認標識的檢查檢驗結果予以互認。醫務人員應當遵守行業規范,合理診療,對符合條件的檢查檢驗結果能認盡認。對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檢查檢驗結果符合互認條件、滿足診療需要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重復進行檢查檢驗。
出現以下情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可以對相關項目進行重新檢查:因病情變化,檢查檢驗結果與患者臨床表現、疾病診斷不符,難以滿足臨床診療需求的;檢查檢驗結果在疾病發展演變過程中變化較快的;檢查檢驗項目對于疾病診療意義重大的,如手術、輸血等重大醫療措施前;患者處于急診、急救等緊急狀態下的;涉及司法、傷殘及病退等鑒定的;其他情形確需復查的。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轄區檢查檢驗能力建設和質量管理,完善檢查檢驗互認工作考核指標,并將之納入公立醫療機構績效考核。醫療機構出具錯誤檢查檢驗結果導致醫療事故的,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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