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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嫌公交車速慢女子酒后毆打司機獲刑6個月

    女子李某酒后乘坐公交車時嫌車速太慢,竟毆打司機。近日,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以妨害安全駕駛罪,一審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據了解,今年8月23日,李某酒后乘坐公交車時,突然從后車廂走到駕駛室旁,以車輛行駛太慢為由,伸手越過駕駛室隔板,毆打司機右臂,致車身左右搖擺,司機緊急停車并報警,后犯罪嫌疑人李某被抓獲到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妨害安全駕駛罪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條增設的罪名,在此之前,乘客搶奪公交車司機方向盤,或毆打行駛車輛中的司機的惡性案件,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的,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起點較高,為了更好地罰當其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后,對于此類犯罪行為的定義更明確,量刑起點更低,只要有“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就可能入刑。在此,提醒廣大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應提高安全意識、法律意識,尊重司機,文明乘車,共同維護公共交通安全。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張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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