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節”即將到來,有職工仍因工作需要,得堅守崗位。如果單位不安排補休,加班工資該拿多少?青島市人社局詳細解讀了“雙節”加班費算法。
今年9月21日(中秋節)、10月1日、2日、3日(國慶節)這4天是法定休假日,按照法律規定,法定休假日不允許補休,用人單位只要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就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加班工資計發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
9月19日為正常休息日,9月20日,10月4日、5日、6日、7日這5天是用休息日調休,以上6天,用人單位安排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加班工資計發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需要注意的是:
一、特別情形下加班工資的規定。用人單位經行政審批部門審批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安排勞動者在9月21日、10月1日、2日、3日加班,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在其他時間上班,要看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的總的上班時間是否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出的部分,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150%的標準支付工資報酬。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適用加班費相關規定。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后,在9月21日、10月1日、2日、3日被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在9月19日、20日、10月4日、5日、6日、7日被安排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應按不低于工資的200%的標準支付工資報酬。
二、值班不等同于加班。值班是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節假日等需要,經勞動者同意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工作,或者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值班任務,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勞動者如果被安排值班,不屬于加班,無法主張加班工資,但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規章制度、集體合同或慣例等支付相應待遇。
三、加班時間有上限。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市人社局工作人員建議,如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協商,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或投訴。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封滿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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