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是很多人都不愿意的事情,但是有時候又不得不加班。馬上就是我國傳統節日——清明節了,按照國務院節假日安排,2021年清明節放假調休時間為4月3日至5日共3天。當加班撞上清明節,加班工資該怎樣計算呢?青島市人社局今天詳解加班費算法。
4月4日清明節當天加班為法定節假日加班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并且不得以補休代替。
簡單來說計算公式就是: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發基數/21.75×300%(21.75天為平均每月計薪天數)。
4月3日、5日加班為休息日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應首先安排其補休;補休時間不得少于加班時間。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若不能安排補休,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2倍的加班工資。
日加班工資計算公式為: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發基數÷21.75×200%。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按150%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那么問題來了,什么是“加班工資計發基數”?
加班工資計發基數是指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勞動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資后的工資,但是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青島市目前最低工資標準為:七區為1910元,三市為1730元)。
例如:勞動者小王,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3月應發工資為5500元,其中加班費500元。如用人單位安排小王清明節當天加班,那么應支付的加班工資數額為(5500-500)/21.75×300%=689.66元。
如用人單位安排小王在4月3日或5日加班,應首先安排小王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每天應支付的加班工資數額為(5500-500)/21.75×200%=459.77元。
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怎么辦?
市人社局工作人員建議,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協商,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或投訴。因加班費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記者 封滿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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