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審結鄭某某訴風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達到案結事了的良好效果。
2002年,鄭某某的父親鄭某與母親離婚。2008年,鄭某與風某確立了戀愛關系。2009年,鄭某以結婚為目的出資40萬元為風某購買了一處房產,登記在風某名下。2011年7月,鄭某出資163000元為風某購買了一輛汽車,該車一直由風某使用。2011年11月,鄭某向風某轉賬60萬元,作為結婚彩禮。后鄭某得知風某并未與其丈夫離婚,也沒有打算與他結婚,遂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風某返還原告鄭某贈與的房屋或購房款、車輛或折價款。法院以鄭某不能提供明確的送達地址,致案件無法送達為由裁定駁回了原告鄭某的起訴。2018年4月,鄭某去世。
今年,鄭某某向市南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風某返還鄭某遺產。市南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風某返還購房款40萬元、車輛折價款7萬元以及鄭某轉賬支付的60萬元及其利息。
【法官點評】
鄭某與風某曾為戀人關系,鄭某于2009年替風某支付購房款40萬元,于2011年替風某購買車輛花費163000元,于2011年向風某轉賬60萬元。在風某無其他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其他經濟往來的情況下,上述款項應當認定系鄭某以結婚為目的支付給風某的彩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規定,鄭某與風某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雙方也未共同生活,鄭某生前也向風某主張過返還相關款項。因此,鄭某某作為鄭某唯一的繼承人有權向風某主張相關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本案中,風某取得的上述財產沒有任何法律根據,構成不當得利,鄭某某作為鄭某唯一的繼承人有權向風某主張返還相關款項??紤]到風某已使用車輛多年,鄭某生前起訴時也僅向風某主張車輛折價款7萬元,對購車款法院酌情判令風某返還7萬元。鄭某支付的購房款40萬元及轉賬支付的60萬元,風某沒有取得的合法依據,應當返還鄭某的繼承人鄭某某。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李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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