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下班乘坐班車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后他自愿與單位簽訂放棄一次性就業傷殘補助金的協議。李某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竟反悔,并狀告原單位,要求支付其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0萬余元。此案歷經仲裁裁決和法院一審、二審,李某以敗訴告終。
據了解,2016年5月,李某在青島某橡膠公司任職,下班乘坐班車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青島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該傷構成勞動功能障礙八級。萊西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該事故傷害為工傷。后李某訴至萊西市人民法院,其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產生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均由班車公司予以賠償。
2017年7月,該橡膠公司與李某簽訂協議,約定“鑒于班車公司已支付李某經濟賠償金,李某接受該筆賠償款項后與該橡膠公司達成協議,在李某解除勞動合同后放棄該橡膠公司支付一次性就業傷殘補助金全部費用?!?/p>
2020年3月,李某與該橡膠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但后悔與該橡膠公司簽訂的放棄一次性就業傷殘補助金的協議,隨即向萊西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該橡膠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01776元,該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李某的仲裁請求。李某對該裁決不服,向萊西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在明知自身交通事故受傷被認定工傷,并鑒定為八級傷殘后,仍自愿與該橡膠公司簽訂放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協議,系李某對自己權利的自由處分,該協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亦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內容合法有效,故一審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日,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寄語】
現實中,“私了”是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解決工傷問題的常用方式,在用人單位、職工均明確自己權利的情況下,法院對雙方簽訂的協議應當予以尊重。
職工在下班途中受到第三人傷害,既構成侵權損害又構成工傷的,形成民事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責任的競合,當事人可以在向第三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的同時,享有其他工傷保險待遇,但對其中重復項目,不能得到雙倍賠償。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用、交通食宿費、死亡職工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親屬撫恤金、因公死亡補助金等,還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若侵權人已經承擔了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等侵權損害賠償,職工將不能在工傷保險中再次主張,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是因勞動能力受損而得到的補助,受傷職工在獲得全部侵權賠償后,依然可以向工傷保險基金及用工單位主張。
當受傷職工在明知自己享有上述權利后,依然明確表示放棄的,再次重新主張法院將不予支持。在此,提醒廣大勞動者,簽訂協議需要謹慎,提前查閱、咨詢相關權利義務,否則“大筆一揮,追悔莫及”。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高娜 譚美娜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