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5月20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法院三年來案外人執行異議審查工作情況,發布《青島中院2018年至2020年案外人執行異議審查白皮書》和青島法院案外人執行異議典型案例。
新聞發布會現場
據了解,2018年,青島中院受理案外人執行異議案件315件;2019年,青島中院受理案外人執行異議案件377件,同比增幅19.68%;2020年,青島中院受理案外人執行異議案件393件,同比增幅4.24%。在執行實施案件大幅增長的情況下,案外人執行異議案件數量雖略有增加,但案件增幅顯著降低,完成了穩控案件數量、規范執行異議審查機制的工作目標。
近年來,青島中院緊密圍繞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五年綱要總體目標,以規范執行異議審查機制、穩控執行異議案件數量作為總體工作方向,多舉措、多途徑完善和規范執行異議審查工作。在執行裁決工作中,推行要素化審查機制,編撰《執行異議、復議類案件要素化審查手冊》,通過提煉庭審要素制定案件審查要素表、要素式文書樣式等,提高辦案效率、優化聽證程序、縮短審查周期。
建立類案檢索制度,制定《關于執行異議、復議案件實行類案檢索的規定》,明確類案的判斷標準,要求法官在審查案件時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等平臺進行類案檢索,根據檢索到文書的層級、效力等綜合評議并參照適用,建立類案定期推送制度,拓寬辦案法官視野,實現類案裁判的規范化、標準化與統一化,統一裁判尺度,提高辦案質量。建立預防與規制濫用異議權機制,明確案外人在實體性與程序性方面濫用異議權的情形,從民事賠償、刑事制裁、執行懲戒等方面對濫用異議權的法律后果進行細化,制定《執行異議風險告知書》《執行異議風險責任承諾書》,在異議案件立案階段向異議人送達,告知其濫用執行異議權、提出虛假異議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從源頭上預防濫用異議權。通過與執行立案、執行實施等部門溝通銜接,共同防范、規制與打擊濫用執行異議權行為,提高執行工作整體質效,助力全面解決執行難。
通過建立各類規范制度,青島中院不斷優化執行局內部立案、裁決、實施各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規范各部門的職責,強化案外人異議類案件的訴源治理,推動執行異議化解關口前移,多環節把控案件數量,減少執行中“案生案”。
“下一步,青島中院將進一步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五年綱要,提升執行異議審查的規范化水平,推進執行裁決工作體系化與協同性,充分發揮執行工作職能,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鼻鄭u中院執行局相關負責人介紹。
青島中院從三年來青島法院審理的案外人執行異議案件中選取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發布,涉及不動產、租賃權、賬戶資金、共有財產等多種類型執行標的,包括案外人異議程序審查與實體審查各種案件類型,其中一個案例是關于群體性案件審查中的調解結案,體現了執行工作中通過類案分工、深入調解等方式,實現公平與效率的統一,維護人民群眾合法利益的工作理念。青島中院希望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為尋求權利救濟的當事人答疑解惑,引導社會公眾了解案外人異議審查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共同營造誠實守信、公平正義的社會環境。
青島法院案外人執行異議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外人對查封房產提出執行異議
【案情簡介】
案外人某置業公司與田某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判決:解除該置業公司與田某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田某配合該置業公司辦理撤銷該房產的網簽備案手續,該案已進入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某貿易公司與被執行人田某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的訴訟過程中,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查封田某名下的該房產,該案判決后已進入執行程序。執行過程中,該置業公司提出執行異議,要求中止對該房產的執行。
【審查結果】
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案外人該置業公司的主張能否排除強制執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該法律文書系就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權屬糾紛以及租賃、借用、保管等不以轉移財產權屬為目的的合同糾紛,判決、裁決執行標的歸屬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還執行標的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應予支持……”本案對該房產的查封時間為2018年12月29日,城陽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判決,解除案外人該置業公司與被執行人田某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該生效法律文書作出時間早于該房產的查封時間,故案外人該置業公司的異議請求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其異議理由成立,對其異議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點評】
城陽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判決,解除該置業公司與田某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因此,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權屬糾紛在該房產查封之前已經有生效判決作出認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若另案糾紛涉及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權屬糾紛以及租賃、借用、保管等不以轉移財產權屬為目的的合同糾紛,生效法律文書認定執行標的歸屬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還執行標的,且案外人的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中,該房產在查封前,經生效判決認定歸屬于案外人的,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案外人的異議請求應予支持。
案例二:
案外人對執行款項提出執行異議
【案情簡介】
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某支行與被執行人某集團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原煙臺市長島縣會計結算中心向被執行人該集團名下已被法院凍結的賬戶轉賬2424505元,備注用途為“財政直接支付”。案外人路某提出異議稱,該筆款項系支付給他的勞務費,用于專項支付工人工資,請求法院解除對該筆款項的凍結,并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合作施工協議書》、轉賬支票及進賬單、單位轉賬記賬憑證、Y005南隍城新南線道路大修工人名單、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執、工程發包單位長島海洋生態文明綜合試驗區交通和住房建設管理局出具的證明、被執行人該集團開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加以證明。
【審查結果】
法院經審查認為,長島海洋生態文明綜合試驗區交通和住房建設管理局具有相應的社會管理職能,其出具證明確認轉入該賬戶內2424505元款項系支付工人工資的特定款項,再結合該集團出具的證明、路某提交的工人名單等證據,可以證明該筆款項屬于應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專用款,且數額已特定化,故法院支持路某的異議申請,裁定中止對該筆款項的執行。
【法官點評】
農民工工資具備特殊性,若建設工程施工中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則影響其基本生存權益。金錢屬于種類物,一般依照“占有即所有”的原則判斷其權屬,但人民法院執行程序中所凍結的款項,如能特定化并認定為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款項,應優先保護農民工利益,體現善意、文明執行的理念。
案例三:
49名案外人對查封84套房產提出執行異議
【案情簡介】
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某資產管理公司與被執行人某置業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裁定查封了被執行人該置業公司名下84套房產,后案外人孫某等49人對此提出異議,認為上述房產已被其購買,請求解除對房產的查封。申請執行人答辯稱,其對上述房產享有抵押權,請求駁回案外人的異議請求。
【審查結果】
法院經審查認為,孫某等人主張權利的房產查封關系復雜,經三次到房產登記機關核實,初步確認各法院查封順序,且孫某等人支付房款情況各不相同,有的全款,有的交納首付,對每名案外人異議仔細甄別后分別作出裁定,協調其中15個案外人交納房屋余款720余萬元,申請執行人同意對該15套房產解除抵押和查封,有力推動執行案件的順利進行。
【法官點評】
案外人執行異議上承執行實施案件,下啟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具有顯著特點:一是按照法律規定,執行異議審查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執行行為,本案中有多套房產為執行法院輪候查封,盡管申請執行人享有抵押權,但因本案查封行為尚未生效,這部分案件執行法院不能進行審查;二是案外人異議案件審限僅為15天,面對審限短、案件復雜、爭議較大、人力有限的現狀,從聽證調查、組織調解、案件評議到文書制作,發揮團隊優勢,開展類案分工,尤其在審限內對執行法院首封的未交齊全款的15個案外人成功調解,兼顧效率與公平,維護了各方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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