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服務保障民生權益,促進金融市場和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自1月19日起開展涉金融、民生案件專項集中執行行動。截至目前,即墨法院出動執行干警366人次,拘傳被執行人41人,結案35件,執行到位金額2825.15萬元,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被執行人被拘傳現場
善意執行2611萬元案款終到位
山東某酒廠將名下的房產、土地以5125萬元的價格出售給青島某置業公司,后該置業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將錢款全部給付。不料,該酒廠未在約定的期限內為該置業公司辦理過戶手續,給該置業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無奈,該置業公司一紙訴狀將該酒廠告上法庭。即墨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該酒廠償付原告該置業公司違約金及利息共計26116431元。判決生效后,被告該酒廠仍未履行義務。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執行法官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凍結了被執行人該酒廠名下的部分銀行賬戶,并采取措施限制該酒廠的法定代表人、股權、營業場所的變更登記??紤]到目前仍處于疫情防控期間,加之該酒廠是規模較大的企業,執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的理念,并未立即對該酒廠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而是耐心地做該酒廠法定代表人的思想工作,向其闡釋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執行措施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該酒廠法定代表人綜合考慮后,于1月22日將涉案2611萬余元的違約金履行完畢。
據悉,疫情防控期間,即墨法院對于涉企業案件慎用查封、扣押等強制性措施,助力企業復工復產。
被執行人被拘傳當天履行義務
徐某雇傭孫某從事房屋維修活動,在工作過程中孫某左臂受傷,經傷殘鑒定為九級傷殘,孫某因賠償事宜與徐某協商未果訴至法院。即墨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徐某賠償原告孫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87664.33元。一審宣判后,被告徐某不服,并提起上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徐某仍未履行義務。
1月20日,執行法官將被執行人徐某強制拘傳至法院,徐某堅稱其未收到青島中院的判決書,不承認判決生效的事實。對此,執行法官電話聯系到青島中院的承辦法官,得到了終審判決書已經有效送達給徐某的證據,執行法官向徐某展示證據后,徐某終于沉默不語。徐某得知執行法官會依法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后,其懾于執行威力,當天即籌措了所有案款,本案圓滿結案。
下一步,即墨法院將持續加大涉金融、民生案件執行力度,綜合運用各種強制執行措施,真正實現“打擊一批,震懾一片”的效果,為轄區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營造良好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宮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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