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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場新人,試用期整明白了嗎?

    新年伊始,招聘季如期而至,在多場線上、線下大型招聘會的加持下,相信很多朋友都找到了自己心儀的工作。那么問題來了:初入職場的你,有試用期嗎?試用期的那些法律規定你都了解嗎?今天,青島市人社局就來給大家講講關于試用期應該整明白的那些事。

    什么是“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在初次招錄勞動者時約定的彼此考察的期限。在試用期,通常有這些問題:

    1.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

    問:有的用人單位以試用滿意后再簽訂合同為理由,在試用期內,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

    答: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2.單獨約定試用期

    問: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當勞動者通過了試用期,才與其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答: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所以,如果沒有訂立正式合同就不存在單獨的“試用期合同”。

    3.試用期內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

    問:有的用人單位以新員工在試用期內非正式員工為由,不為其繳納試用期的社會保險費,或者待到試用期滿,“轉正”后再為其補繳。

    答:不可以。《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試用期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期限的組成部分,只要用人單位雇傭勞動者開始用工,就應該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4.試用期內隨便辭退勞動者

    問:在職工試用期內,單位不需要任何理由隨時可以辭退勞動者嗎?

    答:不可以。公司不能隨意辭退試用期的員工,除非能夠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且用人單位在招錄員工時需向員工明確錄用條件、考核依據和考核辦法。

    5.續簽勞動合同時再次約定試用期

    問:用人單位在續簽勞動合同尤其是續簽勞動合同后變更工作崗位時,可以再次為勞動者設定試用期嗎?

    答:《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只能與同一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時,即使工作崗位發生變化,但是此前用人單位已經在實際工作中對勞動者進行過考察,因此不可以再設立試用期。

    如果勞動者遇到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問題,可以向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申請,或者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記者  封滿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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