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某駕駛車輛到達某石子廠下車后,因停車不當導致車輛繼續向前滑行,呂某轉身拉開車門欲制止,此時該車與前車相撞,車門回彈,致其被擠傷。交警大隊認定,呂某未按規定停車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事發后,楊某作為雇主承擔了一定程度的賠償責任。后楊某將保險公司訴至萊西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擔理賠責任。
據了解,涉案車輛實際車主是楊某,但車輛掛靠在某工貿公司名下,車輛被保險人為該公司。因該車輛僅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未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及意外傷害險,保險公司以呂某并非“第三者”為由,拒絕理賠。
法院經審理認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險人和保險車輛上的人員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車上人員責任險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身處被保險車輛車體內或者車體上的人。判斷受害人屬于“第三者”還是“車上人員”,應當以受害人在事故發生以及受傷時的特定時間點與被保險車輛的相互空間位置作為主要依據。如果車上人員在事故發生前已經下車,后因被保險車輛碰撞、碾壓導致傷亡的,應當認定為“第三者”。本案中,呂某雖然是事故車輛駕駛員,但發生事故時,呂某空間位置已在車外,其身份由駕駛人轉變為車外受害人,屬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
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理賠責任。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如何認定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對于“第三者”的范圍問題做出說明:《交強險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補償,且從對危險的控制力看,車上人員下車后與其他普通“第三者”對機動車危險的控制力并無實質差別,均處于弱勢地位。因此,這種情況應盡量納入“第三者”范圍。
值得注意的是,理解與適用中還載明“駕駛人下車查看車輛狀況時,被未熄火的車輛碾壓致死的情形,爭議更大。這種情況駕駛人本人就是被保險人,且對機動車有實際的控制力,故駕駛人因自己行為造成的自身損害,對其賠償不符合我國交強險的規定。故我們傾向認為,在現有法律規定下,這種情況的駕駛人不屬于‘第三者’?!庇纱丝梢?,駕駛人屬不屬于“第三者”不能一概而論,而應根據具體案情,結合事故發生的經過進行綜合判斷。
在此,提醒廣大車友,商業三者險并非萬能保險,不能用投保商業三者險代替車上人員責任險及意外傷害險等其他險種,安全駕駛才是萬能保險。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張云濤 譚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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