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某以個人名義借款40萬元未還,后錢某和丈夫孫某被銀行告上法庭。本案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孫某是否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最終,法院憑共同還款聲明認定系夫妻共同債務。
據了解,2016年10月27日,錢某與某銀行簽訂了一份《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約定借款40萬元用于購買房屋,以所購房產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孫某與錢某系夫妻關系。2016年10月17日,孫某在《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表及面談記錄》第三頁的共同還款聲明、共同抵押聲明等聲明落款處簽字捺印。該申請第二頁記載了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息等。借款合同簽訂后,該銀行按照約定發放貸款。誰知,錢某未依約還款,該銀行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孫某、錢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并對抵押財產主張優先受償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個人住房借款合同》中,共同借款人處雖為空白,即孫某并未簽字確認,但該借款發生在孫某、錢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孫某在《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表及面談記錄》第三頁共同還款聲明上簽字,且貸款申請表第二頁載明的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息等足以證明共同還款聲明系為《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出具的還款聲明,故應認定孫某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案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孫某應對該筆貸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該銀行有權對抵押房產處分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法官點評】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進行修訂,認定了夫妻共同債務以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為原則。2021年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吸收了司法解釋的上述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一般包括三種情形:一是夫妻“共債共簽”,或者是一方事后追認;二是夫妻一方婚內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三是夫妻一方婚內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為了避免因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產生爭議:第一,對債權人而言,如果借款人向其借款,債權人應讓借款人配偶在借款合同上共同簽字確認,即“共債共簽”是保障債權實現最穩妥的措施。實踐中,商業銀行在辦理信貸業務時,對已婚者一般都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到場簽字。以夫妻共同財產設定抵押的,抵押合同亦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第二,對于舉債方的配偶來說,應當謹慎對待借款行為,一旦與配偶共同簽署借款協議或追認配偶的債務,將面臨承擔共同還款的法律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被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否則無法避免承擔共同還款的責任。
在此,法官提醒,債權人向夫妻一方出借款項時,應要求舉債人配偶作出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否則債權人應對該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承擔舉證責任。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記者 劉瑞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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