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王豐) 9月30日上午,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明波等19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該案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7個罪名,違法犯罪事實62起,是自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城陽區判決的第二起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被告人家屬旁聽了案件審判。
今年1月2日,城陽法院受理該案。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下,城陽法院主動作為,不等不靠,積極協調各方搭建遠程庭審系統,先后通過網絡遠程完成了提審被告人、召開庭前會議等工作。8月18日至26日,城陽法院由一名副院長擔任審判長,與二名審判員、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利用網絡遠程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3年起,被告人王明波先后成立青島零伍叁貳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青島東方金岸投資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從事非法放貸及暴力討債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被告人王明波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姜云龍、安玉亮、李玉英為骨干成員,組織穩定、層級明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在從事放貸業務過程中大肆實施“套路貸”犯罪活動,采取簽訂空白合同、偽造資金流水、肆意認定違約以及“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等非法手段,惡意壘高借款人債務,通過言語威脅、非法拘禁、滋擾糾纏等暴力、軟暴力手段索要債務,并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造成1人跳樓自殺、1人自殺未遂、多人被迫賣房或搬離住房等后果,侵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在青島市城陽區借貸行業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以王明波為首的犯罪組織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應當依法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王明波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依法應當按照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刑處罰。城陽區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虛假訴訟罪、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王明波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18名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6個月至1年2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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