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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集體訴訟“首案”擬選取財務造假類案件

    新華社上海9月19日電(上海證券報記者 馬婧妤)證券集體訴訟距離實踐操作越來越近。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18日表示,從各級法院、地方政府、律師、專家學者、投資者等的意見建議來看,應當將財務造假類案件作為集體訴訟“首案”重點考慮的案件類型。

    強化民事賠償,建立完善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是打擊資本市場違法犯罪的重要舉措之一。今年3月開始實施的新證券法創設了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為主要特征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也已從今年7月31日起施行。

    常德鵬介紹,證監會高度重視證券集體訴訟工作,成立了會領導任組長的工作領導小組,督促指導投保機構抓緊推進相關工作,包括:統籌推進制度建設,積極配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證券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并同步發布配套規定和投保機構業務規則,為開展訴訟實踐做好制度準備;研究論證案件選取考慮因素,各方普遍認為,應將財務造假類案件作為重點考慮的案件類型,特別是違法行為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非常惡劣、可操作性強等案件;做實做細實踐準備。

    據悉,證券集體訴訟試點初期,擬由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作為訴訟主體,負責參加代表人訴訟,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負責損失測算等后臺支持工作。

    常德鵬介紹,目前,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健全了管理機制,建立了選案決策機制,細化了案件評估標準,完善了技術系統,同時聘請多名公益律師,開展了訴訟模擬演練和業務培訓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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