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封滿樓) 為切實保障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和《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魯政發〔2011〕25號)的有關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山東省對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調整。
調整范圍
2019年12月31日前,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中,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經批準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含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退休后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人員)供養親屬。
調整標準
傷殘津貼:對符合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分別按200元、185元、170元、160元的標準增加。
生活護理費: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以全省2019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的護理費每人每月分別為2880.7元、2304.5元、1728.4元。
設區的市2019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其工傷職工的生活護理費暫按該市2019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待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達到或超過該市2019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后,再執行全省統一的生活護理費標準。
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8元。
資金來源
調整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所需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調整工傷職工三項定期待遇,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工傷職工以及工亡職工親屬的關懷。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及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2020年9月底前將調整的工傷定期待遇發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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