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李倚慰)根據《青島市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規定》,自9月1日起,市南、市北、李滄全域,其他區市建成區及區市政府規定區域,森林、林地內,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
根據《規定》,六類在公共場所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也予以明確:在森林、林地焚燒或者拋撒喪葬祭奠物品的,由園林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林地焚燒喪葬祭奠物品的,由園林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森林防火相關法律法規處罰;在殯儀館、公墓和懷念堂等殯葬場所焚燒或者拋撒喪葬祭奠物品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在城市綠地拋撒喪葬祭奠物品的,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在城市綠地焚燒喪葬祭奠物品的,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在行駛的機動車內向車外拋撒喪葬祭奠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在城市道路、廣場、居民區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焚燒或者拋撒喪葬祭奠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為加強社會監督,《規定》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規定禁止行為的,有權進行勸阻或者向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園林和林業、市場監管等部門舉報。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園林和林業、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電子郵箱等,并對收到的舉報及時予以核實、處理。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舉報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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