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城陽區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啟動藍色風暴“夏雨”打擊拒執犯罪專項行動。發布會上,青島中院對近年的拒執犯罪案件進行全面梳理,篩選出最具代表性的十個典型案例向社會公布。記者了解到,這些案件的被執行人或者心存僥幸,有能力履行義務而拒不履行義務,或者無視法院查封效力,擅自轉移隱藏財產,或者以種種方法妨害執行,他們都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青島中院通過以案說法,引導社會公眾樹立誠實守信、崇尚法治的意識,營造理解執行、尊重執行、協助執行的廣泛共識,鞏固“基本解決執行難”攻堅成果,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一:
將九旬老母安置在拍賣房中
老賴涉嫌拒執罪被立案偵查
案情簡介
2014年7月8日,劉某與侯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市南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侯某某償還原告劉某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等;劉某對侯某某設定抵押的市北區某房產享有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權。判決生效后,侯某某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劉某申請強制執行。
市南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執行,向被執行人侯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法律義務,侯某某一直拒不履行。根據劉某的申請,市南法院依法啟動對侯某某名下該抵押房產的評估拍賣程序。后買受人王某某競得該房產,但侯某某一直拒不騰讓拍賣房屋。期間執行法官先后多次到該房產處張貼騰遷公告,要求侯某某騰交房屋,但侯某某拒不履行騰讓義務。
市南法院2019年9月11日將其拘傳到庭,侯某某自述,該房產在拍賣成交前其未居住,一直處于對外出租狀態,得知房產拍賣成交后,侯某某及其96歲的母親搬入該房居住。對于法院多次張貼及送達騰遷公告,侯某某均表示知曉,但其表示拒不履行騰讓房屋義務。法院作出拘留決定書,對其司法拘留15日。
因侯某某的行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市南法院2019年9月底將線索移交市南公安分局,該局以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侯某某立案偵查。
典型意義
侯某某在房屋拍賣后拒不騰交房屋,并將其高齡老母安置在房屋內,要挾對抗法院執行,導致生效法律文書無法正常執行,屬于典型的惡意抗拒執行行為,應堅決予以嚴厲打擊,切實維護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二:
老賴因拒執罪獲刑六個月
釋放后自行騰房交付買受人
案情簡介
2011年11月17日,青島某銀行與孫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市南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個人循環授信協議》《個人貸款借款合同》;被告孫某某償還該銀行借款本金322189.73元及利息等;該銀行就上述費用,對孫某某設定抵押的市南區某房產享有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判決生效后,孫某某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該銀行申請強制執行。
市南法院多次前往被執行人孫某某住所地張貼送達文書,孫某某一直拒不開門并拒不履行義務。市南法院根據申請人該銀行的申請決定拍賣該抵押房產。2017年3月3日,買受人韓某某以772749元價格競得房產。
韓某某多次到該房產處要求入住,但是大門緊鎖,從周邊居民了解到,孫某某一直在內居住。韓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騰交房屋,市南法院于2017年9月5日將騰房公告張貼于該房產,并敲門表明身份,但孫某某拒不開門,并對法院干警進行謾罵。2018年1月9日,市南法院進行強制騰房,孫某某拒不開門,與法院干警對峙半個多小時。
因孫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市南法院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判決孫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孫某某刑滿釋放后,于2019年6月主動將房屋騰空并交付買受人。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明知其名下房屋設定有抵押登記,惡意拒不騰交拍賣房屋,給金融機構、買受人和法院執行工作造成了極大困擾,孫某某在拒執罪的打擊下自行騰房,極大震懾了拒不騰房的“老賴”們,維護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打消了買受人購買法拍房的后顧之憂,大大減輕了法院拍賣房產的后續騰房交接工作。
案例三:
承諾賣房后還債卻食言
到案后還清債務仍獲刑
案情簡介
申請人宋某某、徐某某與被執行人毛某某有兩件民間借貸案件,欠款本金210000元、75000元。
執行期間,毛某某一直未履行法定義務,經查,毛某某名下有一處位于李滄區金嶺路的房屋,被青州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李滄法院案件輪候查封。為確保案件順利執行,執行法官先后數次找到毛某某的前妻及兒子了解情況,并通過他們做毛某某的工作,直至2017年3月1日,毛某某向法官提出想賣掉房屋償還欠款。毛某某以90萬元價格將房屋出賣后,雖經執行法官多次電話聯系,要求其在有能力償還欠款的情況下抓緊時間履行還款義務,但其拒不還債也不露面。
毛某某賣房后有大量現金足以支付在李滄法院的兩件執行案件的欠款,經多次電話聯系、短信通知等方式催促拒不還款,抗拒執行的行為明顯,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李滄法院將線索移送李滄公安分局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毛某某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毛某某到案后償還了債務,并已取得申請人諒解,判處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典型意義
本案中,毛某某向法院承諾賣掉房屋后償還欠款,在賣掉房屋后逃避執行,有能力履行義務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通過追究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促使被執行人履行了義務,懲治了拒執犯罪,保障了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該案警示所有被執行人要依法配合執行,不要存有僥幸心理,任何試圖挑戰司法權威的行為,都將受到嚴懲。
案例四:
兩次被司法拘留仍拒不騰房
申請人提起刑事自訴老賴獲罪
案情簡介
賀某、張某與李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嶗山區人民法院判決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李某將嶗山區香港東路兩處房屋騰交給賀某、張某。
因李某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嶗山法院依申請依法立案執行。2015年9月2日,嶗山法院向被執行人李某送達執行通知等法律文書,責令李某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5日內將位于兩處房屋騰交給賀某、張某,但李某未履行。2015年10月12日,嶗山法院發出執行公告并在兩處房屋單元門張貼,讓李某騰房。因李某到期未履行,2015年11月13日和2016年11月9日,嶗山法院兩次依法對李某拘留15日。2017年8月18日,嶗山法院裁定扣劃李某銀行賬戶存款8948元。但李某拒不遷出房屋。
申請人賀某、張某以李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2018年6月29日向嶗山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嶗山法院經審理作出刑事判決,判決李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三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法院將其依法兩次拘留后仍不履行,符合“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法院依法受理申請人的刑事自訴并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有效懲治了犯罪,維護了法律尊嚴。同時作為刑事自訴案件,也為執行案件申請執行人救濟自身,保障合法權利的實現提供了有益的參考。
案例五:
非法轉移被執行人財產
致判決無法執行經辦人獲刑
案情簡介
2015年2月10日,城陽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被告青島某箱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島某商貿有限公司貨款340160.02元。后該商貿公司申請強制執行。孫某系該箱包公司經營人員,2015年4月17日,由孫某經辦,該箱包公司與青島某調味品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將位于城陽區夏莊街道某廠房出租給該調味品公司。孫某明知該箱包公司系被執行人,仍授意該調味品公司將租金50萬元直接轉賬給第三人,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案發后,孫某被抓獲到案。孫某作為該箱包公司經營人員,轉移財產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告人孫某明知該公司系法院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仍將該筆資金轉移,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依法對孫某定罪并判處實刑,符合法律規定,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對抗拒執行犯罪行為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六:
故意隱匿行蹤轉移財產
履行義務后仍被判一緩一
案情簡介
胡某某與王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判決生效后,被告王某某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2013年4月9日,申請人胡某某向城陽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在得知被執行人王某某的4間房屋即將拆遷時,城陽法院依法對城陽區上馬街道某社區居民委員會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執行裁定書,要求扣留、提取王某某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283977元。該房屋拆除前,法院工作人員到該社區了解拆遷款的發放情況,被告知王某某名下的房屋已于2016年3月8日以總價120萬元賣給本社區居民。法院多次通知王某某到法院說明相關情況,其一直未露面。2017年3月6日,法院到該社區張貼懸賞公告,懸賞舉報王某某藏匿住處,但仍未能找到其下落。2018年4月18日,公安機關以王某某拒不執行判決罪立案偵查。后王某某向法院繳納全部欠款本金及利息,并與胡某某達成和解,胡某某同意諒解王某某并不再追究其任何刑事及民事責任。最終,法院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王某某明知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故意隱匿行蹤,轉移財產,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致使生效裁判無法執行,屬于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情節嚴重的行為。人民法院依法促使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最終案件執結,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
案例七
轉移拆遷款逃避執行
老賴罪難逃被追刑責
案情簡介
2017年1月3日,張某清與張某某物權確認糾紛案,即墨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張某清分得賠償款38691.5元,由張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判決生效后,張某某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張某清申請強制執行。
即墨法院2017年8月22日執行立案,并向被執行人張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法律義務,但張某某外出打工逃避履行。2018年8月24日,即墨法院決定對張某某拘留15日,張某某被拘留后仍未履行義務。2019年5月8日張某某因房屋拆遷獲得賠償款142613.9元,為逃避法院凍結,于當日將該款由銀行轉賬給同村村民。
因張某某的行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即墨法院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由即墨檢察院提起公訴。即墨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張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通過拆遷獲得了補償款,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故意通過將拆遷款轉移的方式,拒不履行法律義務,致使生效的法律文書無法執行,符合“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依法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有效地打擊了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
案例八:
獲得千萬元拆遷款仍想賴賬
故意轉移揮霍財產獲刑兩年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21日,青島某商業銀行與青島某包裝制品有限公司、公司法人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膠州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被告該包裝制品公司、張某某欠該銀行本金300萬元及利息,于2015年8月21日一次性付清,調解書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該銀行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立案后,膠州法院向該包裝制品公司、張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法律義務,但被執行人一直拒不履行。膠州法院先后對其采取多次查詢、拘傳等措施,未查找到張某某可供執行的財產及下落。后經走訪調查發現,該包裝制品公司因膠東機場拆遷得到拆遷賠償款1280余萬元,張某某將該筆款項轉移到其朋友名下,償還了部分借款后,2015年10月借用他人身份信息通過投資股票等方式將剩余700萬元揮霍。
因張某某的行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膠州法院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由膠州檢察院提起公訴。2020年4月24日膠州法院經審理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兩年。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通過拆遷獲得了大額補償款,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故意通過將拆遷款轉移,攜款隱匿、投資股票揮霍等方式,拒不履行法律義務,致使生效的法律文書無法執行,屬于典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法院根據檢察機關起訴,依法作出判決,有力懲治了拒執犯罪,對抗拒執行犯罪行為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九:
拆遷款不還債卻給兒子買房
糊涂爹抗拒執行被判刑
案情簡介
2016年4月12日,黑某某與胥某某離婚糾紛案,膠州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黑某某給付胥某某拆遷補償款42萬元。黑某某不服提起上訴被駁回。判決生效后,黑某某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胥某某申請強制執行。
膠州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執行立案,并向被執行人黑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法律義務,但黑某某一直拒不履行。膠州法院先后對其采取多次查詢、拘傳等措施,未查找到黑某某可供執行的財產。后經走訪調查發現,黑某某因膠東機場拆遷得到拆遷賠償款291萬余元,黑某某用該款項中的一部分購買房屋兩套,登記在其兒子名下,將剩余款項借給多人、與他人合伙投資。
因黑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膠州法院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由膠州檢察院提起公訴。2020年2月11日膠州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通過拆遷獲得了較大數額的補償款,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故意通過用拆遷款購置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出借給他人、與他人合伙投資等方式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將其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
案例十:
老賴被抓后主動執行
長達15年積案執結
案情簡介
某保險公司與吳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平度法院經審理作出民事判決:解除原告該保險公司與被告吳某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吳某某騰出占用的位于平度市云峽街宿舍一套。后該保險公司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查明,吳某某原系該保險公司職工,1994年辭職并入職其他公司,1995年實行房改時該保險公司未讓其參與房改。吳某某辭職,職場不順,與妻子離婚,常年不在平度居住,下落不明,該房屋一直閑置。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公告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并于2012年7月2日張貼公告,責令吳某某遷出該房屋。因仍找不到吳某某,房屋內物品不明,房屋騰遷陷入僵局。
2018年2月9日,執行法官獲悉吳某某回家過年,找到吳某某告知其拒不履行的后果。吳某某非但不履行義務,反而又向該房屋內拉入家具,安排他人在屋內居住。執行法官又多次限其遷出房屋,吳某某直接變更電話號碼藏匿。因其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平度法院于2018年7月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2019年1月將吳某某抓獲。其親屬將房屋騰空并找到該保險公司,請求該公司出具諒解書。至此,一起長達15年的積案執結。
典型意義
本案中,吳某某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騰出房屋義務,有能力履行卻逃避規避執行,最終構成犯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后才主動履行,悔之晚矣。法院依法追究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刑事責任,促使被執行人履行了義務,起到了教育和警示作用。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 記者 林紅 通訊員 王棟 呂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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