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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貸若無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共同生活 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關鍵,一是所負債務是否得到未負債一方的事后追認;二是所負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案情】

    2018年9月,李某因資金周轉向趙某借款350000元并出具兩張借條。2018年12月,李某與其妻子吳某協議離婚,約定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所欠個人債務。2019年1月,趙某到李某家中協商還款事宜,李某在還款協議書上簽字,吳某明確表示不簽字,李某代吳某在借款人處簽名。后趙某起訴至即墨法院,要求吳某對該筆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主張。

    【裁判】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涉案借款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李某在與吳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向趙某借款,吳某得知李某的該筆債務后,未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二人協議離婚時約定個人債務個人負擔。離婚后,在趙某向李某索要借款時,吳某明確表示不承擔與李某共同還款的責任,亦未在還款協議書上簽字,這足以表明吳某拒絕認可該筆借款。趙某亦未提交證據證實該筆借款用于李某與吳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借款數額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涉案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趙某要求吳某對該筆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主張,即墨法院不予支持。

    【評析】

    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判定涉案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可以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的三種情形進行認定。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在借貸關系發生時,借貸雙方應明確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若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應讓舉債夫妻共同簽字最為穩妥。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記者 蔣世龍 通訊員 宮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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