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封滿樓) 天氣逐漸炎熱,6月起,用人單位要給職工發放防暑降溫費,連續發4個月。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醒用人單位:防暑降溫費從6月起發放,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魯人社發[2015]45號)要求,防暑降溫費標準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40元,不得以清涼飲料充抵防暑降溫費。
防暑降溫費的發放范圍為企業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職工未出勤的,企業可按其實際出勤天數折算發放。高溫天氣下,企業要嚴格按照《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的要求,改善好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制度,落實防暑降溫工作措施,調整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此外,還要認真落實高溫待遇。
根據《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企業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職工可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投訴,也可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起仲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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