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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售4只穿山甲領刑后再受罰16萬元 青島首起野生動物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林紅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 5月26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線上開庭審理一起由檢察機關提起的野生動物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并當庭宣判,該案是青島首起野生動物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據了解,曲某、周某夫妻二人共同經營某酒店,曲某系該酒店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者。2018年,在曲某安排下,負責酒店食材采購的人員先后兩次從宋某處購買穿山甲4只,由周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宋某支付貨款。后青島市森林公安局嶗山區分局在該酒店扣押穿山甲死體1只,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的動物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穿山甲。2019年,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兩萬元;以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曲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以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按照《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和《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的規定,穿山甲所有種類基準價值8000元,作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應按照野生動物基準價值的5倍核算,該案中4只穿山甲價值損失共計160000元(8000元×5倍×4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宋某和該酒店雖然不是直接的獵殺者,但實施了收購、出售穿山甲的行為,為獵殺穿山甲提供了動機和市場,其違法行為對生態環境損害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導致野生動物穿山甲數量減少,加深穿山甲瀕危程度,破壞了生態資源和環境平衡,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為,原告可以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因此,公益訴訟起訴人起訴要求二被告賠償涉案穿山甲價值損失160000元及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據此,法院判決宋某及該酒店連帶賠償該案穿山甲價值損失160000元;在國家級媒體顯著位置上公開賠禮道歉,內容和媒體由法院審查確定,若二被告不履行,法院將公開刊登該案判決,費用由被告負擔。

    據了解,野生動物是自然生態系統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穿山甲以白蟻為食,對包括樹木在內的自然環境具有重要保護作用,享有“森林衛士”的美譽,被列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該案被告從云南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穿山甲販賣至青島,并將其用于制作菜肴供食用,社會影響較大,行為較為惡劣,對野生動物資源、地區生物多樣性和自然生態環境平衡造成重大損失,也對公共衛生安全造成重大風險。青島中院依法判決責令賠償損失并在國家級媒體顯著位置賠禮道歉,能夠敦促被告進一步認識和反省其行為的危害性,對于教育警示社會公眾樹立野生動物保護意識和重大公共衛生安全防范意識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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