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林紅 通訊員 吳晶晶 譚美娜) 未發生實際保險關系,保險公司能否憑借預約保險合同主張保費?近日,萊西市人民法院通過一則案例以案釋法。
案情回顧:
2019年2月,物流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預約保險合同,約定物流公司每年2月底前預繳保費50萬元,在投保期內由保險公司承保物流公司運輸的貨物,起運前物流公司需將貨物運輸清單以郵件的方式發送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進行保險費預估,根據實際貨物價值核算最終保費。若出險后,貨物清單中沒有信息,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協議期限為任意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協議后的第15天止。
協議簽訂后,物流公司一直未向保險公司發送運輸貨物的清單,也未繳納保險費。
10月,保險公司向物流公司出具催款函,要求其支付拖欠保費,物流公司未予理睬,保險公司便于11月訴至法院。12月,物流公司向保險公司發送書面《解除協議通知書》。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與物流公司未發生實際保險關系,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但物流公司是在保險公司起訴后才提出解除合同,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已經為此付出了勞動,且信賴利益受損,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物流公司應該予以適當賠償,最終酌定物流公司向保險公司賠償30000元。
法官說法:
1.雙方是否屬于保險關系?
雙方簽訂的是預約保險合同,物流公司未填寫投保單,合同中也未明確約定物流公司的特定投保標的,物流公司從未向保險公司發過運輸清單,說明雙方尚未按照協議書約定履行合同,不發生保險關系。
2.物流公司是否應當預繳保費?
合同約定,物流公司應在“每年”(而不是2019年)2月底之前繳納保險費。超過繳費期限后,保險公司應在合理期限內書面或口頭向物流公司催收保費,但保險公司沒有在合理期限內催收。另外,合同約定“物流公司如未按雙方約定履行支付保險費義務,出險后乙方有權拒賠,或按實收保費與應收保費之比例賠償?!闭f明物流公司未繳納保費,保險公司將不承擔保險責任,該合同的簽訂不會給保險公司帶來任何風險。而最終的保險費數額,是根據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和價值確定的?,F物流公司并未實際向保險公司要求承保,保險公司也未出具任何一次保單,在這種情況下按照協議書約定的數額要求物流公司繳納全年保險費,顯失公平。
3.關于《解除協議通知書》如何界定?
預約合同中明確約定任何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本協議的15天后,協議終止。物流公司于2019年12月書面提出解除該協議書,說明在訴訟過程中,該預約合同書已經按照約定解除,保險公司無須再按照約定承擔任何保險責任。但物流公司是在保險公司起訴后才提出解除合同,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已經為此付出了勞動,且信賴利益受損,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物流公司應該予以適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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