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一些中小微企業經營困難,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發指導意見,對受疫情影響暫時經營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審慎采取失信懲戒措施。另外,近期有市民來電咨詢哪些校外培訓機構可以開班?12345為您梳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對涉及疫情執行案件要精準適用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您了解嗎?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疫情期間,對已納入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的全國性或地方性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的企業,原則上不得采取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對受疫情影響較大、暫時經營困難的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失信懲戒或者限制消費措施前,原則上要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
意見提出,堅決禁止超標的查封和亂查封,切實防止因違法執行、過度執行,影響企業財產效用發揮和企業正常運營。對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生活困難的被執行人,在不影響債權實現的前提下,選擇對被執行人生產經營影響最小的查封措施,對能“活封”的財產,不進行“死封”,為被執行人恢復生產生活創造便利條件。
二、哪些校外培訓機構可以優先開班?
近期,教育部在指導各地科學審慎做好中小學錯峰開學的基礎上,指導各地統籌安排省內線下培訓機構培訓開班工作。
教育部要求,各地在啟動校外培訓機構開班的時候,優先啟動面向參加高考的復讀生以及高三藝考生的這類培訓機構的開班。對這類培訓機構,可優先開班,并且參照中小學防控標準要求,由培訓機構申請并簽署安全承諾書,在當地教育部門會同疫情防控部門驗收合格以后方可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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