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記者從青島市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今年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青島進入海洋伏季休漁期,將嚴格執行船籍港管理制度、轉港申請批準制度、漁業執法協作制度等十項休漁制度,對違反休漁規定的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據統計,今年青島市應休漁船數達 3800余艘,休漁的漁民數量達1.7萬人左右。休漁期期間,開展漁船的進廠維修保養,漁船設備檢修,漁用網具修補等工作;適當調整捕撈漁民的身體和心態,實施漁業休閑旅游等項目,同時在全市范圍內啟動不同形式的教育培訓,重點加強漁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教育培訓,全面提高漁民特別是船東船長的安全素質及安全管理能力。
值得一提的是,為保障水產品供應豐富市民“菜籃子”,青島市將繼續推行“南魚北養”養殖新模式,于5月初引入網箱放養,經過3-5個月的野化養殖,可以陸續為市場提供50萬公斤優質魚類,養殖品種以大黃魚、真鯛(紅加吉)、鱸魚為主,規格為1.5—2斤/尾。此外,海洋牧場生態立體養殖的海參、鮑魚等高端海珍品、每年遠洋捕撈運回青島的6萬噸水產品,滿足市民多樣化水產品消費需求。
發布會上,青島市海洋發展局副局長王曉訓同志就“2020年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進行發布,青島市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支隊副支隊長陳大河同志陪同發布,并回答記者提問。
據介紹,海洋伏季休漁是我國重要的漁業資源養護制度,是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舉措,是實現青島市“海上糧倉”建設的重要手段。自1995年實施以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伏季休漁政策,社會各界特別是廣大漁民群眾對國家休漁制度給予了充分理解和支持,積極有效保護了漁業資源,取得了顯著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
根據國家、省海洋伏季休漁規定,青島市今年的伏季休漁期間仍為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具體規定如下:
一、伏季休漁規定
(一)北緯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黃海海域,除釣具作業以外的其他海洋捕撈漁船,以及為海洋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伏季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
(二)定置作業(含鳀魚落網)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20日12時。
(三)山東省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內側海域特殊經濟品種海蜇的專項捕撈生產,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繼續納入限額捕撈管理,具體方案由省農業農村廳另行通知。
(四)在承包的增養殖區域內,利用漁船使用合法漁具采捕自繁自養貝類等漁業資源的,由區(市)漁業主管部門制定管理辦法,逐級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嚴禁在自然海域內采捕天然貝類等漁業資源。
(五)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規定的禁用漁具和定置串聯倒須籠(俗稱“地籠”,全年禁用)。
(六)嚴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在海洋伏季休漁期間為應休漁漁船提供油、冰、水等漁需物資,嚴禁收購、運輸、代加工違規漁船漁獲。
(七)伏季休漁期間,實施海洋漁業資源、生態環境監測調查或軍事用途需租用漁船從事漁業及相關活動的,需經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管理目標
(一)所有應休漁漁船一律按時進港停泊休漁,切實做到“船進港、人上岸、網封存”。
(二)全面落實“防火、防風、防盜、防汛”管理措施,確保休漁期間漁港漁船安全。
(三)嚴格執行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制度,休漁管理期間應休漁船管理秩序良好,全市海洋伏季休漁形勢總體穩定。
(四)集中開展對非法涉漁船舶和違規禁用漁具的專項整治執法檢查,切實養護海洋漁業資源。
(五)有效落實漁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要堅決移送司法機關審查,震懾漁船違規偷捕行為。
(六)加強漁政執法隊伍建設,提升管控效能和水平,確保執法人員堅守制度“紅線”,做到廉潔自律,公正執法。
三、管理措施
(一)嚴格執行船籍港管理制度。所有應休漁漁船5月1日12時前必須返回船籍港???,其中主機功率110千瓦以上漁船必須指定專門漁港泊位停靠,實行重點監管。伏季休漁期間,嚴禁外省、市籍漁船在我市停港休漁。
(二)嚴格執行轉港申請批準制度。休漁漁船不得擅自離港或轉移停泊地點。漁船需要塢維修的,原則上在本轄區范圍內進行。確需跨區市或省內跨市塢修的,必須逐級報共同上級執法機構批準并實施監管。
(三)嚴格執行漁業執法協作制度。重點對異地掛靠、異地塢修、大型冷凍、“拖網改刺網”、“拖網改圍網”漁船等實施嚴格核查和監管。嚴厲查處涉漁“三無”船舶和地籠、電網等“絕戶網”、為非法作業漁船提供服務的捕撈輔助船及在我市非法作業的外?。ㄊ校┘疂O船。
(四)嚴格執行海查陸處制度。對海上查獲的涉嫌違法漁船要押回指定港口集中扣押。對涉漁“三無”船舶,一律予以沒收,集中處置。不得擅自在海上處罰后放行。
(五)嚴格執行船廠巡查制度。漁業主管部門聯合工信、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對漁船修造廠(點)執法巡查。對擅自制造、改造、塢修船舶用于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對相關造船廠(點)予以處罰,涉案船只按照涉漁“三無”船舶處理。
(六)嚴格執行統一處罰標準制度。對查處的違規漁船,嚴格按省的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執行。并按規定扣減漁業生產成本補貼;對情節嚴重的,一律沒收漁獲物、非法所得、漁具,直至吊銷職務船員證書和捕撈許可證;對特殊漁船違規的,要按“情節嚴重”規定采取更加嚴厲的處罰措施。
(七)嚴格執行違規漁船黑名單制度。嚴格執行“黑名單”制度規定,對列入黑名單的漁船3年內不予辦理過戶手續,扣除當年度全部漁業生產成本補貼。
(八)嚴格執行行刑銜接制度。漁業執法機構加強與海警、公安等部門的執法協作,對符合刑事追訴標準的案件和違法線索,堅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加大漁業領域涉黑涉惡案件的查處力度,重點打擊在使用涉漁“三無”船舶、帶頭違反伏季休漁制度等行為中滋生的漁霸、船霸、港霸、海霸等涉黑涉惡勢力,該移交司法機關的堅決移交。
(九)嚴格執行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執法過程中實行全程音像記錄并隨同案卷一起歸檔,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十)嚴格執行重大案件掛牌督辦制度。對群體性違法違規、破壞漁業資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上級交辦等案件進行掛牌督辦,限期辦結。
四、油價補貼扣減規定
各級漁業執法機構在對違規漁船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要向當事人送達“告知書”,扣減其當年度漁業生產成本補貼(燃油補貼)。具體標準為:
(一)2020年5月1日12時前未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靠、伏季休漁期間擅自轉移停泊地點、異地塢修未按規定到達或返回、違反海洋伏季休漁規定被查處1次的漁船,扣減其當年度15%漁業生產成本補貼。
(二)5月5日12時前未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伏季休漁期間擅自轉移停泊地點或異地塢修未按規定到達或返回且拒不改正、年內違反海洋伏季休漁規定被查處2次及以上、被國家或省列入重大案件掛牌督辦且經調查核實確認的漁船,列入黑名單,扣除其當年度全部漁業生產成本補貼。
(三)養殖漁船海洋伏季休漁期間從事捕撈作業的,每被查扣一次扣減其當年度50%的漁業生產成本補貼。
(四)無漁業生產成本補貼漁船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法從重處罰并在集中扣押點按最高時限扣押,伏休期間禁止離港。
五、開展多部門執法協作
健全政府統一領導,漁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相關部門齊抓共管的伏季休漁管理機制。根據市政府召開的全市伏季休漁會議要求,各級市場監管、城管、交通以及海警、公安邊防等部門,將根據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對轄區近岸海域、漁港碼頭、船廠、水產品市場(加工企業)、水產品運輸車輛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收購、銷售、加工、運輸非法捕撈的水產品行為,做到伏休管理全覆蓋。
六、加強社會監督
鼓勵村(居)、漁業(漁民)協會、合作社等基層組織和社會公眾共同參與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我們建立健全海洋伏季休漁違法行為舉報機制,設立了監督舉報電話(詳見下表)。將按照“有舉必查、查實必究”的原則,對舉報情況進行認真調查處理并及時反饋,堅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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