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張海杰 通訊員 宮成群 韓爽) 被執行人李某拒不履行已生效調解書確定的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其前妻向即墨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依法向李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后,其仍不履行,亦未申報財產。2019年11月7日14時許,即墨法院決定對李某實施拘留。在執行干警對其執行拘留的過程中,李某拒不配合,辱罵、踢踹執行干警,并將其中一名法警左前臂咬傷。經司法鑒定,被咬傷法警因外傷致四肢、手部皮膚軟組織損傷,構成輕微傷。
日前,即墨法院通過遠程庭審系統對該案依法進行開庭審理。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因其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予以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李某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損失并取得諒解,予以從輕處罰。該案當庭宣判,法院以妨害公務罪,一審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以案釋法:
人民法院執行干警在執行工作中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執行行為,以及采取的罰款、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均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公務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抗拒執行法警執行公務,不僅影響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而且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司法警察,威脅到執行干警的人身安全,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最終受到了應有的制裁。該案例表明,執行干警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不受侵犯,如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通過上訴等合理途徑理性表達自己的訴求,任何妨害公務的不法行為都將受到懲處,任何企圖以暴力方式抗拒執行者均應引以為戒。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