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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能以勞動者系新冠患者等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嗎?12345幫您梳理

    疫情面前,國家一直對困難群體的生產生活非常關注,近期又有哪些幫扶措施?此外,針對新冠患者等用工問題有哪些權威答復?12345幫您梳理。

    一、對貧困人口、低保人員和失業人員又有哪些幫扶措施?

    (一)加強農村貧困人口幫扶。國家重大項目建設優先安排貧困勞動力務工,擴大以工代賑投資建設領域和實施范圍、將勞務報酬比例由10%提高至15%,拓展扶貧車間、公益崗位等就地就近就業機會。將扶貧小額信貸還款期限延長至今年底。

    (二)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城鄉困難家庭做到應保盡保,及時將未參加失業保險且收入低于低保標準的農民工等失業人員,納入低保、救助等范圍。

    (三) 在落實落細今年已出臺的延長大齡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階段性實施失業補助金、提高價格臨時補貼標準等失業人員幫扶措施基礎上,進一步將失業保險保障范圍擴大至城鄉所有參保失業人員。其中,將去年1月以來參保不足1年的失業農民工階段性納入保障范圍。

    二、用人單位能以勞動者系新冠患者等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嗎?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提出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無癥狀感染者、被依法隔離人員或者勞動者來自疫情相對嚴重的地區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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