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陜西省神木市檢察院提起公訴,3月25日,法院對李正、李森等44名被告人涉黑案件通過視頻庭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李正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13項罪,被數罪并罰,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沒收個人財產800萬元,并處罰金25萬元;被告人李森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12項罪,數罪并罰,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沒收個人財產600萬元,并處罰金19.5萬元;其余10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一年零八個月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他黑社會性質組織外成員分別被判處相應的刑罰。
檢察機關指控,自2004年以來,為攫取經濟利益,擴大社會影響,確立強勢地位,被告人李正、李森采取成立公司、招聘員工等方式,逐漸形成以其二人為組織者、領導者,崔軍寧、王楊二人為骨干成員,姚建軍、喬治宏等8人為積極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層級分明,通過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開設賭場、妨害公務、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偽造居民身份證、故意毀壞財物、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在定邊縣一定區域和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生產和生活秩序。該團伙在定邊縣發展壯大過程中,李正、李森親自組織或組織成員按其指示和意圖有計劃地實施了數十起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行為特征明顯;在油井開采、地下賭場行業形成重大影響,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特征,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法院經審理認為,以被告人李正、李森為首的犯罪團伙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參加人數較多,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團伙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獲取的經濟利益部分用于支持違法犯罪活動。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遂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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