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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發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贈指引》以案說法 企業借疫情“曲線捐贈”是否可行?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封滿樓)青島市民政局昨日編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贈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系統介紹疫情防控慈善捐贈活動的內容和操作辦法,為捐贈活動提供全面指引,并列舉了33個慈善捐贈典型案例,以案釋法讓人一目了然。

    ·醫院不能公開募捐醫療物資·

    疫情期間,由于醫療物資緊缺,不少醫院直接發起了網絡求助,向社會公開募集物資捐贈。

    對此,《指引》明確說明,醫院不是慈善組織也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因此不能向社會公開募捐醫療物資。但醫院參與抗擊疫情這一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本身屬于慈善活動的范疇,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公開募捐,募集抗擊疫情所需的款物。

    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可以參與資金及物資募集、接收的慈善組織需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該慈善組織設立登記時的業務范圍需覆蓋救災或公共衛生領域。

    《指引》提醒,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可以通過互聯網開展募捐。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不得開展網絡募捐。

    ·關聯交易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疫情期間,有些企業捐贈資金給慈善組織后,要求慈善組織用此筆捐款采購本企業的醫療物資用于抗擊疫情,有的捐贈人定向捐贈至自己的關聯單位,這是否可行?《指引》給出了回答。

    在非定向捐贈的情況下,慈善組織對擬采購物資具有自主決定權,應根據其內部制度,公正、公開、公平及合規的選擇采購合作方。《慈善法》中并不禁止慈善組織進行關聯交易,但關聯交易不得損害慈善組織、受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慈善組織若與捐贈人或捐贈人的關聯方發生交易采購,除上述采購原則外,慈善組織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關聯交易的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此外,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慈善組織發生交易行為的,不得參與慈善組織有關該交易行為的決策。因此,企業不能直接要求慈善組織用其捐贈款項采購企業物資,但企業可以公平、合規的參與慈善組織的采購供應商比價,慈善組織按照內部制度進行評估比較,選擇性價比高的物資采購合作方。

    同時,捐贈人不能定向捐贈至自己的關聯單位。慈善活動屬于公益活動,慈善捐贈為基于慈善目的的活動,需要符合公益性要求,應當面向公眾開展。

    ·疫情結束不得改變剩余資金用途·

    慈善組織募集的抗疫情捐款,在疫情結束后仍有剩余資金,是否可以變更資金使用用途?這也是不少慈善組織即將面臨的問題。

    《指引》提出,慈善組織對于接受的救助災害的捐贈款項,應當及時用于救助活動,不得改變資金使用用途。若抗疫情慈善項目終止后捐贈資金有剩余的,應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處理;募捐方案未規定或者捐贈協議未約定的,慈善組織應當將剩余財產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項目,并向社會公開。

    比如:某慈善組織在本次抗疫情中向公眾募集80萬元,在疫情防治中一直按照募捐方案進行使用,但在疫情消失后,募集的80萬元只使用了60萬元,剩余20萬元。若此次募捐方案中所有募得款項均用于疫情防控。根據《慈善法》第57條規定“將剩余善款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項目”,則可在疫情結束后,將善款用于公共衛生設施補充,例如:疫情防控宣導教育、疫情后心理撫慰疏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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