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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4人獲刑!青島中院發布十大危害食藥安全犯罪案例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劉瑞東 林紅 通訊員 時滿鑫 呂佼)  3月13日上午,在第38個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線上新聞發布會,通報一年來青島法院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審判工作情況,并發布十大典型案例。

    據了解,自2019年3月以來,青島兩級法院對154名實施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被告人判處了刑罰,比上一年的109人同比增加41.3%。這些案件所涉罪名主要集中在五個: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93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32人;非法經營罪,判處19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6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4人。量刑堅持從嚴,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18人。加大財產刑處罰力度,判決罰金536.6萬元,實際收繳296.2萬元,占55.2%。

    一直以來,青島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保護人民群眾的健康和安全,為青島成為國家首批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做出了貢獻。青島法院始終堅持依法從嚴懲處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對于犯罪數額較大、社會影響惡劣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具有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一律判處實刑。通過加大財產刑適用力度,在經濟上懲罰犯罪分子,剝奪其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條件。增強民生保障的責任感,建立案件專門辦理機制,組織精干力量審判,堅持快審快結,堅決打擊不法分子的囂張氣焰,依法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安全。注重刑事司法效果,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準確把握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法律界限。量刑時充分考慮坦白交代、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等情節,充分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圖為線上新聞發布會現場。 

    【青島法院懲治危害食藥安全犯罪十大案例】

    案例一:

    用公司作掩護非法經營化學原料藥

    六被告人分別被判刑并宣告禁止令

    【案情簡介】

    楊某在2010年和2012年先后成立兩個公司,為實際控制人。2015年至2018年期間,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資質的情況下,楊某招募黃某、宋某參與公司經營,通過網絡對外發布廣告,銷售西地那非、二甲雙胍等化學原料藥非法獲利。黃某負責原料藥的購進、保管、發貨等,宋某系公司主管人員兼銷售,負責公司日常事務、銷售業務統計等,并招聘王某等3人作為業務員,通過手機、QQ、微信等聯系購買者,以上銷售金額共計260余萬元。后楊某、黃某、宋某、王某等人被抓獲歸案。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黃某、宋某、王某等人均構成非法經營罪,且情節特別嚴重,楊某、黃某、宋某等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共同犯罪的主犯,對所參與的全部犯罪活動負責,業務員王某等3人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據此,法院以非法經營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此外,被告人王某等3人被判處三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禁止上述被告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法官點評】

    楊某等人以公司作掩護,行非法經營化學原料藥之實,逐漸成規模化,說明有的犯罪分子為了牟取暴利,置國法于不顧,仍存投機心理。本案對被告人均判處實刑,彰顯了審判機關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食品藥品犯罪、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心。

           案例二:

    大量回收藥品轉賣

    四被告人領刑受罰

    【案情簡介】

    自2017年以來,滕某、盧某在沒有藥品經營資質的情況下,在青島市市北區張貼收藥廣告,向路人收購速效救心丸、代文、纈沙坦膠囊等醫保藥品,通過快遞方式,出售給無藥品經營資質的胡某135萬余元的藥品,出售給無藥品經營資質的肖某54萬余元的藥品,胡某、肖某再行出售。后滕某、盧某、胡某、肖某被抓獲歸案。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滕某、盧某、胡某、肖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非法經營藥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經營罪。

    據此,法院以非法經營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滕某有期徒刑六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盧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法官點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非法經營藥品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法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案例三:

    生產銷售假藥損害公共利益

    被告人獲刑連罰帶賠50萬元

    【案情簡介】

    2017年以來,為謀取經濟利益,周某在未取得任何藥品生產許可批準文號的情況下,竟非法使用中藥飲片并添加吡羅西康西藥生產銷售治療閃腰、岔氣等疾病的“喜樂心良腰鋪”閃岔丸,銷售額約10萬余元。原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經認定,涉案的閃岔丸均按假藥論處。隨后,檢察機關對該案提起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生產、銷售假藥,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周某的行為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健康權、用藥安全等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并向消費者賠禮道歉。

    據此,法院以生產、銷售假藥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周某支付賠償金人民幣30萬元,上繳國庫,并在全省主流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法官點評】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被告人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可以提起公益訴訟。本案判決周某賠償30萬元,彰顯了司法審判對社會公共利益、法律尊嚴及社會公平正義的維護。

    案例四:

    散裝減肥膠囊竟含禁藥成分

    被告人賣假藥領刑并處罰金

    【案情簡介】

    2017年初,王某從網上購買散裝減肥膠囊自用,后認為有利可圖,遂于2017年3月至10月,多次通過網購以每粒0.6元到0.7元的價格購買成品或半成品的散裝減肥膠囊,后將減肥膠囊以每粒約1元的價格通過微信、淘寶銷售獲利18400元。經檢測,涉案的減肥產品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原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經認定,涉案產品應按假藥論處。后王某被抓獲歸案。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銷售假藥,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

    據此,法院以銷售假藥罪,一審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法官點評】

    西布曲明有可能引起血壓升高、心率加快等嚴重副作用,有增加心臟病的風險。2010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宣布國內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劑和原料藥。

    案例五:

    排骨米飯加罌粟殼提鮮增香

    兩被告人分別領刑并處罰金

    【案情簡介】

    2019年5月14日,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吳某、郭某經營的一家排骨米飯店內,發現吳某為提高排骨及排骨湯的鮮香度,在排骨湯中添加罌粟殼并對外銷售牟利,郭某明知并提供協助,店內共查獲罌粟殼33個。經檢驗,在抽樣扣押的排骨、排骨湯中檢出嗎啡、罌粟堿、那可丁成分。后吳某、郭某被抓獲歸案。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郭某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其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據此,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法官點評】

    十幾元錢一份的排骨米飯,事關每一個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嚴厲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要切實從“舌尖”上的安全做起。

    案例六:

    過期酸奶粉涂改日期接著賣

    單位被判罰金老總領刑受罰

    【案情簡介】

    2015年至2018年期間,某餐飲管理公司從國外進口某品牌酸奶粉并對外銷售,該品牌酸奶粉保質期為一年。為給公司謀取非法利益,總經理王某指使倉庫管理人員將過期酸奶粉涂改成未過期產品,銷售給多地的加盟或直營店,銷售金額共計26萬余元。案發后,執法機關查獲涂改生產日期的過期乳制品2223袋,貨值33萬余元。后王某投案自首。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某餐飲管理公司將已過保質期的乳制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其行為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王某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鑒于王某有自動歸案情節,予以減輕處罰。

    據此,法院以銷售偽劣產品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單位某餐飲管理公司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

    【法官點評】

    食品安全日益受到重視,仍有不法分子在食品生產、銷售過程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賺昧心錢。法院綜合考慮某餐飲管理公司和王某主動追回部分產品、認罪悔罪、銷售產品尚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等情節,依法判處刑罰,體現了罪責刑相一致原則。

    案例七:

    租廠房生產銷售假藥

    被告人領刑并處罰金

    【案情簡介】

    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12月期間,牟某在青島市城陽區某社區租賃的廠房內,私自生產“九轉回生丹”“萬心通”等多種藥品并對外銷售牟利。經鑒定,扣押的“九轉回生丹”等藥品均系假藥。后牟某被抓獲歸案。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牟某不具備生產藥品資質,竟自行加工生產假藥,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據此,法院以生產、銷售假藥罪,一審判處被告人牟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法官點評】

    本案執法人員現場提取了牟某的產品配方、治病記錄、銷售藥品明細、產品標簽等書證材料,扣押了現場的藥品,牟某提供不出《藥品生產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等相關證件,經鑒定涉案藥品均系假藥,證據確鑿。本案向生產經營者敲響了警鐘,生產、銷售藥品必須合法。

    案例八:

    種植土豆使用毒死蜱農藥

    被告人領刑并宣告禁止令

    【案情簡介】

    2019年3月1日,姜某在種植區域內使用毒死蜱農藥種植土豆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現場查扣30%毒死蜱微囊懸浮劑4瓶、空瓶2個。被查獲時,姜某已種植土豆約一畝。經檢驗檢測,30%毒死蜱微囊懸浮劑含有毒死蜱質量分數為30.4,該毒死蜱產品檢驗合格。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過程中,使用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其行為構成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

    據此,法院以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禁止姜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法官點評】

    2013年12月9日,原農業部發布公告稱,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姜某在種植土豆過程中,使用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其行為構成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例九:

    銷售摻有禁藥成分咖啡

    三被告人獲刑并處罰金

    【案情簡介】

    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間,姚某將摻有非食品原料的“麗之源360左旋咖啡”出售牟利380489.67元。其中銷售給徐某數額208375元,銷售給張某數額172114.67元,徐某、張某明知該咖啡摻有非食品原料,仍通過互聯網、微信等方式銷售給他人。經鑒定,該咖啡含有西藥西布曲明成分。徐某、張某被抓獲后,公安機關順藤摸瓜抓獲“上線”姚某。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姚某、徐某、張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據此,法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萬元;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萬元。

    【法官點評】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入刑不以銷售金額為條件,有行為就立案追究刑事責任。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或者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屬于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案例十:

    保健品含有非法添加成分

    被告人非法獲利51元獲刑

    【案情簡介】

    2017年5月至7月期間,賈某在未查驗供貨方資質和相關產品合格證明的情況下,先后三次從網上購買“蟲草鹿鞭王”“蟲草強腎王”等保健品賣給王某等人,非法獲利51元。原山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經檢測,該保健品中含有他達拉非、西地那非等非法添加成分,為有毒、有害食品。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賈某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而予以銷售,其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據此,法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審判處被告人賈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法官點評】

    他達拉非、西地那非兩種物質,屬于原國家食品藥品管理監督局辦公室2012年發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中的非法添加物質,本案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實為有毒、有害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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