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幾天的《熱線回音》中,我們回應了市民咨詢的“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相關的問題后,部分市民又提出了一些新問題。有的詢問用人單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裁員嗎?也有的咨詢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調整工資?對以上問題,有關部門進行了答復。
一、用人單位可以因疫情原因進行裁員嗎?
不建議用人單位因疫情進行經濟性裁員?!度肆Y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提出,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確定裁員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理。
二、因疫情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調整工資?
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調整薪酬?!渡綎|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資標準或者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事先征求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向全體職工說明理由。需要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企業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當及時提高工資標準。
三、醫護人員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屬于工傷?
屬于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其符合工傷的認定條件,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同時,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要求,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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