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記者從青島仲裁委員會獲悉,為積極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青島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青島仲裁委員會就疫情防控期間仲裁工作相關事宜提示如下:
一、當事人、代理人因解決糾紛需要近期向青島仲裁委員會申請立案、提交證據及其他材料的,建議優先選擇網上(青島仲裁委員會官網或微信公眾號均可預立案)或郵寄方式(郵寄地址:青島市嶗山區同安路886號B座榮柏財富大廈2層案件受理處,電話:0532-85768569,85768579),盡量避免到青島仲裁委員會現場立案或提交材料,減少外出,降低風險。
二、除公告開庭的案件外,青島仲裁委員會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農歷正月初七至初九)的開庭、證據交換等仲裁程序全部改期,具體變更時間由案件承辦秘書與相關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及仲裁員協商確定后另行通知。
三、如當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療、隔離期間或因交通管制等無法按期參加仲裁開庭的,可根據《青島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申請延期開庭。在確定的開庭日期三日前提出延期開庭申請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代理人應向仲裁庭提交有關情況說明。
四、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導致開庭時間變更的,相關案件承辦案秘書會提前告知當事人、代理人及仲裁員知悉。
五、在疫情防控期間,為保證大家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到訪青島仲裁委員會的全體人員應做好防護措施,佩戴口罩,接受青島仲裁委員會信息登記等工作安排。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記者 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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