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陳璐)1月21日,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明確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通知中對公積金貸款住房套數認定、次數認定、額度計算、貸款利率等做了詳細規定,并明確,新政擬于2020年3月9日起實施,且設置3個月的過渡期。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研究與討論,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公眾可在2020年2月2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qdhousefund@163.com。
住房套數以聯網查詢結果為準
公積金貸款中住房套數認定標準,島城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申請職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島城房產部門信息系統中記載的自住住房套數進行認定。房屋套數的認定是指擬購房家庭成員在本市范圍內全部自住住房,以本市房產部門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記信息證明作為認定依據。本市房產部門房屋套數實現數據聯網可查,以查詢結果作為認定依據。職工家庭未成年子女情況依據申請人填寫的《家庭成員關系承諾書》進行認定。
申請公積金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很明確,借款申請人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滿12個月(即滿365天),申請貸款時賬戶是正常繳存狀態,且在申請貸款的近12個月內,連續正常繳存12個月。借款申請人已婚,其配偶公積金繳存符合申貸繳存標準的,可合并計算貸款額度。至于繳存基數,繳存基數按系統記載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認定,青島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要求職工追加提供繳存基數真實性的證明材料。繳存基數的調整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按照調整前的繳存基數核定可貸額度。
購買新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仍為60萬
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貸款額度不高于按還貸能力計算的貸款額度、按公積金賬戶正常繳存余額的倍數計算的貸款額度、按規定比例計算的貸款額度、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最高貸款額度這四項計算結果和規定的最低值,以1萬元為起點,按5000元的整數倍確定,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請公積金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貸款額度可合并計算。
至于賬戶余額的認定,以職工申貸時點正常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為準。在按規定比例計算的貸款額度中,購買首套住房的,貸款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款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購買二套住房的,貸款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款的6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購買新建住房的,房屋總價款不含配套費、裝修費等;購買再交易住房的(即二手房),房齡10年以上(不含10年)的,房齡增加以5年為一檔,首付款比例相應提高10%。
另外,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最高貸款額度: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請公積金貸款繳存條件,購買新建住房的,貸款最高額度為60萬元;購買再交易住房的,貸款最高額度為50萬元。借款申請人僅本人符合申請公積金貸款繳存條件的,貸款額度不超過最高貸款額度的60%。購買新建住房的,貸款最高額度為36萬元;購買再交易住房的,貸款最高額度為30萬元。
3種情況不認定貸款次數
關于貸款期限,貸款期限以年的整數倍確定,最長不超過30年,同時不得超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男65歲,女60歲);再交易住房貸款期限與房齡之和最長不得超過30年;貸款期限不得高于所購住房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至于貸款利率,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執行,如遇法定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調整。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貸款利率按同期公積金貸款利率的1.1倍執行。
至于公積金貸款次數認定標準,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的認定,以職工家庭為單位,以住房公積金綜合交易系統登記記載的信息為準。二次申請公積金貸款,須首次公積金貸款結清;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停止受理。
通知明確,以下情形不認定貸款次數:住房公積金貸款所購住房因城市改造拆遷或其他原因,被政府統一征收或回購的,則該筆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認定次數;借款人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后,因貸款抵押房屋的質量、面積等問題發生糾紛,經法院認定非購房人原因并裁決退房的,則該筆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認定貸款次數;借款人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期間離異,若貸款所購住房歸屬借款人,則該筆公積金貸款,對借款人的原配偶不認定貸款次數;若貸款所購住房歸屬借款人的原配偶并辦理了借款主體變更手續,則該筆住房公積金貸款,對借款人不認定貸款次數。
新規擬于3月9日實施并設3個月過渡期
對再交易住房房屋價格的認定,辦理再交易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人需簽署書面承諾。申請辦理再交易住房單純公積金貸款的,房屋總價款根據網簽合同交易價格確定。申請辦理再交易住房組合貸款的,房屋總價款根據網簽合同交易價格和組合貸款銀行提供的住房評估價格就低確定。對房屋總價款有異議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價格計價。
住房公積金貸款償貸能力核定,核定對象為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對單純住房公積金貸款:對申請的公積金貸款以及夫妻雙方征信報告中的未結清貸款進行核定,針對組合貸款:對本次申請組合貸款的公積金貸款部分以及夫妻雙方征信報告中的未結清貸款(不含本次申請的銀行貸款部分)進行核定。組合貸款中銀行貸款部分償貸能力由組合貸款合作銀行核定。核定的合計月還款額不得超過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合計月收入的60%。
通知明確,本次政策調整規定自2020年3月9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8日。新政擬于2020年3月9日起實施,以購房合同網簽時間為準,2020年3月10日零時前簽訂的按原政策執行,2020年3月10日零時后簽訂的按新政執行。政策銜接設置3個月的新舊政策過渡期, 在2020年6月8日前申貸仍按原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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