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 備受關注的《青島市生活垃圾分類辦法》12月11日正式公布,根據該《辦法》,我市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和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投放人進行分揀后再投放;投放人不按要求分揀的,管理責任人可以拒絕其投放。對于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將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辦法》規定,我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 (濕垃圾)、其他垃圾 (干垃圾)。其中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循環利用的廢棄物;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物;廚余垃圾 (濕垃圾)是指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單位和集體食堂產生的餐飲廢棄物、家庭廚余垃圾以及農貿市場農副產品廢棄物等易腐垃圾;其他垃圾 (干垃圾)是指除上述類別之外的生活垃圾。
根據《辦法》,我市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和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鼓勵對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實施信息化、智能化管理。鼓勵在有條件的區域實行上門收集、集中投放生活垃圾等措施,逐步減少垃圾收集點及收集容器。
《辦法》規定,我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是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負責各自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依照下列規定確定:農村住宅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沒有實行物業管理的,村 (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村 (社區)范圍內的道路、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區域或者公共場所,村 (居)民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為責任人;村 (社區)范圍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其單位為責任人;村 (社區)范圍內的集貿市場、商場商鋪、餐飲服務等,經營者或者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須按照規定設置、清洗維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施或者分類收集點;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和方式;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進行宣傳、指導;及時制止破壞生活垃圾分類的行為;按照規定報送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相關數據。
生活垃圾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投放人進行分揀后再投放;投放人不按要求分揀的,管理責任人可以拒絕其投放。
《辦法》規定,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苫厥瘴飸斶\輸至規定場所進行分類、拆解、回收利用。有害垃圾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運輸至具有資質的處置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置。廚余垃圾 (濕垃圾)和其他垃圾 (干垃圾)應當運輸至規定場所處置。
《辦法》同樣規定了生活垃圾分類各環節的法律責任問題。其中,對于不按照《辦法》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將有害垃圾與其他種類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按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不按照要求設置收集容器、設施或者分類收集點的,責令改正,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生活垃圾處置單位等違反規定的,最高也將處于10萬元罰款。
《辦法》同時規定,鼓勵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吸引社會力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指導、收集、運輸、處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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