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日益激烈的知識產權法律服務領域競爭,山東眾成清泰律師事務所脫穎而出,交出了一份亮眼“成績單”。作為山東省規模大所、中國知名律師事務所,眾成清泰律師事務所憑借專業的律師團隊、高效的服務水平,贏得了廣大客戶的信賴和好評。
眾成清泰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中心正式成立。
2024年4月,眾成清泰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中心正式成立,作為知識產權法律服務領域的深耕者,其始終以構建全鏈條、專業化的服務體系為核心目標。深度覆蓋知識產權從創造、運用到保護、管理及服務的全生命周期流程,通過整合優質法律資源、創新服務模式,形成了一套兼具專業性與實踐性的成熟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產品矩陣。一方面,面向全球吸納知識產權法學、技術研發、商業運營等跨領域專業人才,構建多元化、高水準的服務團隊;另一方面,深化與高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的合作機制,通過產學研用一體化模式,推動知識產權法律服務與科技創新、產業發展的深度融合,致力于成為連接創新主體與法治保障的橋梁,為優化知識產權法治環境、激發全社會創新創造活力、推動知識產權強國建設貢獻專業力量。
眾成清泰通過全鏈條服務的持續升級與價值賦能,將不斷提升在國內外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市場的影響力,成為客戶值得信賴的知識產權保護與價值提升合作伙伴。
【典型案例一】
一方委托律師提起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之訴
對方提起管轄權異議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
A公司作為涉案專利權利人,認為B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侵犯了其專利權,并向B公司及其客戶發送了侵權警告函。然而,B公司認為其產品并未侵犯A公司的專利權,遂委托眾成清泰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中心的張春霞、寧燕律師向法院提起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之訴。
A公司則提出管轄權異議,不服一審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本案應移送至其住所地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一審法院對本案是否具有管轄權。A公司主張本案屬于確認之訴,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一般管轄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而一審法院則認為本案為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認為山東省濰坊市即是被訴侵權產品制造地,又是侵權結果發生地,故一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書中指出,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的性質仍屬于侵權類糾紛,審理重點在于判斷被警告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行為是否侵犯了他人專利權,與專利侵權糾紛存在密切關聯。因此,可以參照專利侵權糾紛地域管轄連結點的規定確定地域管轄。具體而言,因確認不侵害專利權提起的訴訟,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銷售等行為的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以及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轄權。
本案中,山東省濰坊市作為被告所在地即是侵權產品制造地,又是侵權行為實施地,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一審法院對發生在濰坊市轄區內的有關專利糾紛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具有管轄權。因此,一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駁回A公司的管轄權異議上訴。
【典型案例二】
競爭對手發送律師函警告侵權風險
積極應對提起專利不侵權之訴獲勝
山東某建筑材料公司與某高校聯合研發了一種防水建筑材料,該建筑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某新材料公司是該標準的起草單位之一,其認為山東某建筑材料公司生產的建筑材料侵犯其專利權,遂向山東某建筑材料公司的客戶發送律師函,警告其該建筑材料存在侵權風險。山東某建筑材料公司書面催告某新材料公司行使訴權,某新材料公司在法定期間內既未撤回警告,也未提起訴訟。山東某建筑材料公司遂委托眾成清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產品不侵害某新材料公司專利權。
某新材料公司抗辯稱,本案不符合確認不侵權之訴的受理條件,認為警告函未直接發給山東某建筑材料公司,同時其專利為標準必要專利,警告函中所指產品應先鑒定是否符合標準再確定是否侵犯專利權。法院認為,該標準未明確專利為唯一實施方案,且該標準主要規范性能指標,而非具體組分,某新材料公司向山東某建筑材料公司的客戶發送警告函,導致其法律關系處于不穩定狀態,在催告后某新材料公司未撤回警告或起訴的情況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有權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并最終判決確認山東某建筑材料公司生產銷售的某建筑材料未侵害某新材料公司專利權。在確認專利不侵權的基礎上,山東某建筑材料公司可另案主張不正當競爭之訴。
律師分析認為,標準必要專利是有界限的,即使專利被納入標準,只要標準中未明確專利為唯一實施方案,實施標準未必必然使用該專利。權利人需證明被訴產品實際采用了專利技術,而非僅符合標準性能要求。對于行業內具有一定優勢地位享有專利權的企業而言,維權時需謹慎,對標準必要專利要有正確的法律認識,在發出專利侵權警告時切記不可隨意而為,最好委托知識產權領域的專業律師進行,避免濫用警告函損害他人商譽,造成經濟損失賠償。對于收到侵權警告的企業,可準備提起確認專利不侵權訴訟的法定條件,依法通過訴訟澄清事實,結束不穩定的法律關系狀態,維護商譽和市場。
【典型案例三】
法律顧問制定知識產權交易架構
助力一項目成果轉化2.04億元
山東第一醫科大學與河南賽爾金生物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治療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NASH)新藥”專利轉讓協議,協議金額高達2.04億元。
在此次專利轉讓項目中,眾成清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作為山東第一醫科大學(山東省醫學科學院)的專家法律顧問,以自身的專業法律知識對專利技術成果轉移轉化進行嚴格把關。
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NASH)是一種嚴重威脅生命的全球性疾病,全球約有近5億患者,目前缺乏有效治療手段。本次簽約的新藥項目,由解維林教授團隊研發,專注于THRβ激動劑這一靶點,填補了該領域長期無藥可用的空白,有望成為治療NASH的重磅藥物。
在此次專利技術轉讓項目中,牟迅律師嚴格審查了項目相關的各類文件資料,協助山東第一醫科大學(山東省醫學科學院)擬定談判方案,并為山東第一醫科大學(山東省醫學科學院)制定了符合知識產權交易特點的交易架構等各項工作。
【典型案例四】
員工攜商業秘密離職另立門戶
2人獲刑并處罰金新公司被判罰金
青島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冶金傳送設備的研發制造,系“冶金線材積放式輸送線”技術秘密權利人。黃某、宗某先后在青島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并簽署保密協議。黃某離職后成立山東某冶金設備有限公司,宗某離職后加入該公司。山東某冶金設備有限公司在生產經營中使用了青島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技術秘密。
權利人委托眾成清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作為其代理人,全程參與案件辦理和審理。經評估,青島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因被侵權造成損失數額為2169萬元。該案是眾成清泰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中心成功辦理的又一起重大侵犯商業秘密的刑事維權案件。
法院經審理認為,山東某冶金設備有限公司從宗某獲取并使用青島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技術秘密,黃某系山東某冶金設備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宗某違反保密義務復制青島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技術秘密,其行為均造成青島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損失,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法院分別判處被告單位山東某冶金設備有限公司罰金300萬元;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4年2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宗某有期徒刑3年9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
在此,律師提醒,無論是權利人還是保密義務人,均應該重視商業秘密的保護和風險防范,無論是被侵權所造成的損失可能無法挽回,還是侵權者鋃鐺入獄、承擔嚴重刑事責任,都是各方不愿意看到也不希望承受的。
【典型案例五】
提起商標不侵權之訴
經協商雙方達成和解
A集團通過旗下控股企業,持有一組國際奢侈品牌“H”和“K”的全球商標所有權,許可B(上海)公司使用“H”和“K”商標,并許可B(上海)公司有再授權的權利。據此,B(上海)公司許可A集團下屬B(山東)品牌服裝有限公司等多家企業使用“H”等商標。
2023年,C服飾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其通過旗下公司間接收購A所有的國際奢侈品牌“H”和“K”的全球商標所有權。2024年4月,C公司對外多次發布公開信,并向A集團下屬企業的經銷商、銷售平臺方發布警告函,聲稱B(上海)及B(山東)品牌服裝有限公司無權使用“K”等商標,侵犯其商標專用權。該行為對A集團、下屬企業及經銷商、平臺方造成了較大影響,但到2024年7月其仍未采取相應的維權手段。
在充分研究案情的情況下,眾成清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B(山東)品牌服裝有限公司對C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商標不侵權之訴。經過管轄權異議等程序后,確定本案由濟寧市高新區人民法院管轄。后經過雙方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以B(山東)品牌服裝有限公司撤訴結案。
【熱點解析】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解析
近年來,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數量居高不下,除少數情況為合同到期被特許人仍繼續使用特許資源引發訴訟外,大多數案件為被特許人一旦經營不善,利潤未達預期,就訴至法院主張解除合同,要求特許人退款、賠償損失等。
眾成清泰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中心對典型案例進行梳理,被特許人提起訴訟常見的事由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一是《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實踐中,一般被特許人常常以為特許人授權使用的必須是注冊商標,一旦發現特許人特許資源不屬于注冊商標或存在瑕疵,常會以此為由起訴特許人。
二是《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被特許人經常以特許人不滿足“兩店一年”規定為由起訴特許人。
三是《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三款規定,“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渡虡I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了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的詳細信息,一旦特許人沒有向被特許人披露該條規定的信息之一,被特許人常以此為由起訴特許人。
上述三種情況能否導致合同解除,需綜合考慮該因素對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和履行以及合同目的能否實現的影響程度等進行判斷,如果未能達到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程度,被特許人的主張解除合同則無法獲得支持。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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