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婚前向國某借款1萬元,二人協議離婚后,國某向孫某追索借款未果,遂訴至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經過一審、二審,最終法院判決:孫某償還國某借款本金1萬元并支付利息。
據了解,孫某與國某系男女朋友關系,孫某向國某借款1萬元并出具一張借條,后二人于2014年登記結婚。婚姻存續期間,國某多次向孫某轉賬共計4萬余元,孫某多次向國某轉賬共計13萬余元,后二人于2022年協議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其中僅對婚后夫妻共同購買的商品房和宅基地房屋、家具、汽車歸屬作出了約定,并未對婚前該筆借款予以確認。
即墨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存在兩個爭議焦點:一是關于國某和孫某是否將該借款進行分割的問題。該借款發生于雙方登記結婚之前,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僅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未對個人婚前財產作出明確約定,且孫某未能舉證證明雙方對該借款作出其他約定的事實,故該借款應認定為國某的個人財產;二是該借款是否已清償或通過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方式予以抵償的問題。該離婚協議書未約定該借款的處分內容,不能認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該借款歸屬進行劃分或予以抵頂,孫某亦未索回借條。雖然孫某辯稱于2018年5月轉賬償還該借款,但該筆轉賬產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能排除款項用于雙方共同生活的可能性。
據此,即墨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孫某償還原告國某借款本金1萬元并支付利息。一審宣判后,孫某不服,并提起上訴。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笨梢?,夫妻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并不一定因婚姻關系轉換為夫妻財產。為此,法院提醒,在離婚協議中,雙方應當對婚內財產的認定及分割方式達成一致并作出明確約定,厘清共同財產的數量、各自份額,明確權利歸屬;對離婚經濟性補償或損害性賠償進行明確約定。如涉及夫妻之間的婚前債務,應在財產分割內容中載明婚前債務的性質、金額、清償時間及方式或是否協商通過婚內財產傾向性分割的方式予以抵償,避免因遺漏而產生爭議。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王珉 安睿
責任編輯:林紅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