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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關公積金貸款!青島最新發布→

    4月7日,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印發《青島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

    《青島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的通知

    各處、室:

    《青島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已經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25年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5年4月7日

    青島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購買自住住房,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

    第三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銀行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發放的,定向用于購買本市國有土地上可以辦理產權登記的自住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

    第四條  公積金貸款以繳存人的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遵循繳存義務和使用權利對等原則;公積金貸款堅持風險控制原則,以確保資金的安全。

    第五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公積金貸款的管理。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借款申請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是所購住房的產權人,并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

    第七條  借款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有效身份證件;

    (二)符合申請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條件;

    (三)具有購房合同及相關資料,且購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規定要求;

    (四)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辦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貸款擔保及相關手續;

    (六)借款申請人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開發單位須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貸款合作協議;借款申請人購買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產權人,下同)不得為其配偶;

    (七)借款申請人所購買的住房須為家庭(包括借款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停止受理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經兩次使用過公積金貸款的繳存人家庭的公積金貸款;

    (八)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均無尚未還清的公積金貸款。

    第八條  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符合上述申貸條件,可以持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個人信息表,按照規定要求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  貸款額度不高于以下計算結果和規定的最低值:

    (一)按還貸能力計算的貸款額度;

    (二)按借款申請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正常繳存余額的倍數計算的貸款額度;

    (三)按規定比例計算的貸款額度;

    (四)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最高貸款額度。

    本條中的還貸能力計算公式、賬戶余額倍數、最高貸款額度,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擬訂,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通過后執行。

    第十條  按第九條計算的公積金貸款額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一定比例上浮:

    (一)在我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多子女家庭(同一家庭有兩個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申請公積金貸款的;

    (二)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為高品質住宅或達到現行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一星級及以上等級的;

    (三)購買我市商品房現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

    (四)靈活就業人員連續正常繳存滿2年,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可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最高貸款額度范圍內上??;

    (五)上級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以年為單位,最長不超過30年,且貸款到期日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借款申請人申請的貸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房產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第十二條  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執行,如遇法定利率調整,按照有關規定調整。

    第四章  組合貸款

    第十三條  組合貸款是指借款申請人因公積金貸款不能滿足購房需要,不足部分向商業銀行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貸款方式。

    第十四條  申請組合貸款的借款人必須同時符合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條件。

    第十五條  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額度依據本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計算確定,組合貸款總額度不得超過購房總價款的規定比例;組合貸款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期限應與公積金貸款期限保持一致;組合貸款按資金來源分別執行相應的住房貸款利率。

    第十六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與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簽訂合作協議。

    第五章  貸款程序

    第十七條  借款申請人及配偶應提交簽名的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借款申請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證件及婚姻狀況資料;

    (二)購房合同及相關資料;

    (三)購房首付款發票或收據;

    (四)還款能力相關資料;

    (五)貸款還款賬戶資料;

    (六)個人信用征信報告;

    (七)異地貸款的,提供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個人信息表;

    (八)其他必要的借款申請資料。

    第十八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借款申請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歷史貸款情況、購房情況、家庭房屋套數情況、征信情況等進行綜合審查,作出準予貸款或不予貸款的決定。

    第十九條  貸款申請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申請人應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相關方簽訂借款合同;組合貸款的借款申請人還應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

    當申請借款的金額超過月度(季度、年度)貸款資金的計劃額度時,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優先向購買首套住房的借款申請人家庭發放貸款,并按照借款申請人辦理預申請時間的先后順序辦理審批及發放手續。

    第二十條  借款合同簽訂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協助借款人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收執抵押權證后,根據資金計劃安排,辦理貸款發放手續。

    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貸款資金應以借款人支付購房款的名義由受委托銀行劃轉到房屋開發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或數字人民幣錢包;購買再交易住房的,貸款資金由受委托銀行劃轉到借款合同約定的售房人銀行賬戶或數字人民幣錢包。

    第二十二條  借款申請人及配偶應如實提供借款申請資料并配合調查核實工作;借款申請人及配偶拒絕配合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作出不予貸款的決定。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三條  還款方式分為等額本息還款法和等額本金還款法兩種,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可以任選其一。貸款存續期間,借款人申請變更還款方式的,應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正常還款,即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還款資金應采用先還利息、后還本金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  逾期還款,即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造成貸款拖欠的,對逾期部分,按有關規定計收逾期利息、罰息。

    逾期貸款的償還,應先還逾期部分,后還正常還款部分,對逾期部分的貸款本息按照罰息部分、逾期利息部分、逾期本金部分的順序償還。

    第二十六條  提前還款包括提前部分還款和提前還清全部剩余貸款。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的,應符合相關業務規定并征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單方面解除借款合同,要求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并有權處置借款人的抵押物,用于償還全部貸款本息或要求保證人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連帶責任:

    (一)借款人使用虛假資料或隱瞞事實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若貸款尚未發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停止發放貸款);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公積金貸款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四)借款人發生重大變故,導致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五)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連續超過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的;

    (六)未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將抵押物設立居住權、重復抵押、出售、出租、轉讓、抵償債務、贈與或以其他形式擅自處分的;

    (七)抵押物滅失、毀損或抵押物在抵押期間遇政府統一征收的;

    (八)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無財產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

    (九)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絕履行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義務的;

    (十)其他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

    第二十八條  處置抵押物后,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及稅費等相關費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向借款人或其擔保人追償;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應退還抵押人。

    第七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應提供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貸款擔保,公積金貸款以房產抵押為主要擔保方式。

    第三十條  借款人以所購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應按規定辦理住房抵押登記手續。

    以共有產權的房產抵押的,須取得產權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借款人不能提供足額抵押時,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可以采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有效的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

    第三十一條  抵押期內,借款人、抵押人必須妥善保管抵押物,并對抵押物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的責任,并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設立居住權、重復抵押、出售、出租、轉讓、抵償債務、贈與或以其他形式擅自處分。

    作為貸款抵押物的房產,在抵押期間遇統一征收時,借款人應事先通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征收補償費用應按有關規定優先用于償還貸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籌集資金一次性提前還清貸款;提前全部還清貸款有困難的,應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更換抵押物或提供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其他擔保。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配合借款人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以房產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公積金貸款的抵押權人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第三十四條  組合貸款的擔保應采用同一種擔保方式,設定同一抵押物;處置抵押物時,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商業銀行按各自的債權比例受償。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銀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發放貸款,造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借款人損失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應按借款合同約定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對違規使用住房公積金的人員進行不良行為登記,依法依規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取消其五年內申請公積金貸款和提取公積金資格,并向其所在單位通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中的申請公積金貸款的繳存條件、最高貸款額度、上浮比例、首付款比例、貸款期限等未具體明確的事項,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擬訂,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向社會公布后執行。

    第三十九條  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第四十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操作規定或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8日。

    來源:青島政務網

    責任編輯:李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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